國家林業局通報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管理檢查情況
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司
2003—2005年,全國共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80.44億元,這部分資金已經成為我國林業建設的又一個重要資金來源,對推動林業又快又好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為掌握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管理情況,督促有關部門規範森林植被恢復費的使用管理,依法保護林地資源,切實使用好森林植被恢復費,9月1—10日,國家林業局對吉林省林業廳、內蒙古、龍江森工集團公司及所屬16個林業局以及相關單位2003—2006年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情況進行了檢查。11月22日,國家林業局向全國通報了檢查情況,並對各地的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管理提出了進一步要求。
檢查發現,各單位能夠認真貫徹執行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有關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的規定,嚴格按《森林法》“不佔或者少佔”的原則,依法認真審核徵佔用林地項目。對確需徵佔用林地的項目,依法徵收森林植被恢復費,對不按規定少交、緩交或者不交森林植被恢復費的項目,一律不予審核審批,確保徵佔用林地單位及時交納恢復森林植被費。吉林省林業廳,內蒙古、龍江森工集團公司結合本省(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下發文件,重申森林植被恢復費屬於政府性基金,實行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所抽查的16個林業局基本能夠做到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同時檢查也發現,個別單位在森林植被恢復費的使用管理中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管理責權不清,缺乏有效監管,管理程序不規範、使用重點不明確。二是佔地承諾的森林植被恢復措施多數沒有落實,沒有起到新增森林面積的作用。三是森林植被恢復費會計核算不統一、不規範。
根據日常管理工作掌握的情況分析,檢查中發現的上述問題,在其它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甚至還很嚴重。針對這些情況,國家林業局要求各地對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徵收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糾,摸清使用管理的實際情況,限期上報國家林業局。同時,要求各地財務部門和森林資源管理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責,財務部門在分配森林植被恢復費時,要徵求森林資源管理等有關部門的意見,森林資源管理等有關部門要對森林植被恢復情況進行檢查驗收,保證森林植被恢復費措施得以落實。禁止森林經營單位用年度計劃內的造林面積抵頂必須完成的森林植被恢復面積。禁止使用森林植被恢復費進行林冠下造林和更新造林。國家林業局各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要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國家林業局還要求吉林省林業廳、內蒙古、龍江森工集團公司要對本次發現的問題,認真進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