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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就兩起煤礦安全生産事故發出通報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9日   來源:山西日報

    11月28日,山西省政府辦公廳就臨汾市堯都區河底鄉蘆葦灘煤礦“11·26”瓦斯爆炸事故和大同市南郊區高山鎮南羊路村甘溝煤礦“11·19”未遂透水事故發出通報。《通報》要求,各地、各部門、各煤礦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11·15”煤礦安全生産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和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11·27”緊急視頻會議精神,切切實實抓好今年最後一個月的煤礦安全生産工作,克服冬季安全生産條件惡劣的影響,杜絕鬆勁麻痹情緒,堅決做到“不安全、不生産”,嚴格防範各類事故發生。

    《通報》説,2006年11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召開全省煤礦安全生産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之後,全省各地、各部門都在認真貫徹落實會議精神,但一些煤礦企業仍然非法違法組織生産,少數地方政府和部門仍不能堅決落實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監管不力,煤礦安全生産形勢依然非常嚴峻。

    11月26日,臨汾市堯都區河底鄉蘆葦灘煤礦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4人死亡。現初步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全礦停電沒有及時撤人,在採用發電機發電、送電5分鐘後,井下發生瓦斯爆炸。當班井下作業人員32人,事故發生後8人自行脫險,24名礦工遇難。

    11月19日,大同市南郊區高山鎮南羊路村甘溝煤礦越界開採,井下發生透水事故,當時井下有52人正在進行通風工程施工。經積極組織搶救,52人僥倖脫險,未造成人員傷亡。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該礦不執行探放水原則,造成特大未遂透水事故。

    《通報》指出,兩起事故的發生,充分暴露了在煤炭市場需求旺盛的形勢下,煤礦安全生産方面的諸多問題:一是非法越界開採現象仍沒有得到有效遏制;二是有關證照過期依然違法組織生産、建設;三是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是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四是嚴重超能力、超定員組織生産;五是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監督管理乏力。臨汾市堯都區河底鄉蘆葦灘煤礦和大同市南郊區高山鎮南羊路村甘溝煤礦對省人民政府三令五申的安全生産要求置若罔聞,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超能力、超定員組織生産,拒不執行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達的停産指令,依然違法組織生産。

    鋻於兩起事故性質惡劣、影響極壞,為嚴懲不法礦主,省人民政府責成臨汾市、大同市及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山西省非法違法煤礦行政處罰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3號),對兩起事故作出如下處理:

    1、依法追究礦主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刑事責任。

    2、沒收事故煤礦的採掘設備、違法生産期間開採出的煤炭,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3、吊銷兩個礦井的所有證照,由臨汾、大同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關閉。

    4、其他有關責任人員根據事故調查結果作出相應處理。

    《通報》指出,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多發勢頭,確保全省全年煤礦安全生産控制考核指標的實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組織有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地政府要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所有煤礦證照情況進行摸底。凡證照不全、證照過期的煤礦必須停止生産,不準以整頓、復工為名組織生産,並派駐專人盯守。各市、縣政府要組織煤礦按照省國土、煤監、煤炭、工商部門《關於限期換發煤礦“四證”的通知》(晉國土資發〔2006〕426號)要求辦理證照。凡發現非法、違法組織生産或者建設的,一律吊銷各種證照,堅決實施關閉。

    二、各地政府要立即組織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證照齊全的煤礦,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的規定逐礦進行隱患排查。對在排查中發現的隱患要限期整改,整改結束,經驗收合格方可組織生産。凡不排查、不治理、不整改,擅自組織生産的一律吊銷各種證照,實施關閉。

    三、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産的煤礦,一經發現,暫扣各種證照,強制停止生産半年,情節嚴重的吊銷各種證照,實施關閉。

    四、各級供電部門必須堅持按計劃供電,有計劃停電,停電前要嚴格按規定提前通知有關煤礦企業,制定停送電責任制度,嚴禁無計劃停電,違反規定導致事故發生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煤礦企業必須加強現場管理,堅決執行幹部跟班制度。井下停風、停電、瓦斯超限必須立即撤離人員,凡因違章指揮或者其他失職行為造成傷亡事故的要追究其責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對礦井實施關閉。

    六、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內煤礦的安全生産監管,嚴厲打擊非法違法開採活動。凡發現非法、違法開採和違規組織建設的煤礦,各級監管部門要根據《山西省非法違法煤礦行政處罰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3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煤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決定》(晉政發〔2005〕30號)和省紀檢委、省委組織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印發《關於違反〈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煤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決定〉組織處理和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晉紀發〔2005〕9號)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並依法作出處理。凡不發現、不制止違法非法生産和重大安全隱患的,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嚴肅追究其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行政不作為責任,依黨紀、政紀作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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