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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制定優惠政策 公路交通事業發展"加大油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04日   來源:西藏日報

    為進一步加快西藏自治區公路交通事業的發展,全面實現《西藏自治區“十一五”公路交通發展規劃》目標,近日,西藏自治區在“十五”公路建設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制定了籌資、稅費減免及利率優惠、徵地拆遷、助農扶貧等方面的相關政策。

    在籌資方面,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自治區本級地方一般預算收入增量的30%用於農村公路建設;鄉村公路通達工程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經費由自治區財政安排解決;國家安排的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資金的20%用於鄉村道路建設;自治區公路建設建築營業稅(“十五”期間確定的由交通部門統一代扣代繳部門)全額用於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先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如資金不足,可在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額度內申請銀行貸款,資金到位後一次性還本付息;自治區財政從客運附加費專項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用於扶持從事偏遠農牧區道路旅客運輸的經營者;積極探索公路投資體制改革,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投資西藏自治區公路建設並經營。在稅費減免及利率優惠方面規定,公路建設用地免徵耕地佔用稅;公路建設項目和公路養護工程取料,免徵地方所得的礦産資源補償費、水利基金;重點公路建設建築營業稅由交通部門統一代扣代繳,交通部門代扣稅款的項目目錄定期抄送自治區國稅局;公路養護搶險保通工作所需木材,林業部門在計劃指標內優先解決。

    在徵地拆遷方面規定,公路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地,根據公路建設項目總體設計,建設用地可一次性申請報批,分段分期施工;搶險保通工程項目徵用土地,經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意後可先行開工建設,其用地審批手續採取邊施工、邊報批的辦法;公路建設項目涉及的徵地拆遷工作由公路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負責,項目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建設項目所需徵地、拆遷的數量,在規定的時間內統一負責徵用,並及時組織建設用地單位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公路建設單位及時足額兌現徵地補償費;公路建設、養護需要的國有荒地、荒山、荒坡河灘均由當地政府提供;國內外企業、財團、個人在藏投資開發公路項目所徵用的土地,按照《西藏自治區招商引資若干優惠政策》及其《補充規定》執行。農村公路建設涉及的徵地拆遷按照“依據法定標準測算補償費,由自治區補助30%,不足部分由地(市)、縣人民政府自行解決”的原則進行;農村公路建設與養護涉及的取料場、棄料場以及工程建設臨時用地均由公路沿線地(市)縣人民政府無償提供。工程完工後,由項目法人單位負責恢復,防止發生新的水土流失;公路建設項目徵地範圍內需拆遷通信、電力、管道、水利、房屋等地上地下建築物和構築物,主管部門(含軍隊)和産權單位應積極配合,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拆遷完畢,設施拆遷費用由項目法人按有關規定和標準給予補償;公路建設項目外業勘測結束後當地政府及時予以公告,公告後搶建的房屋、設施和搶種的樹木以及農作物,一律不予補償;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未能及時拆遷的通信、電力、管道、水利設施,如在公路建設中遭到損壞,由設施産權部門負責修復,項目法人承擔修復費用,對損壞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不予賠償。

    在助農扶貧方面規定,要本著“因地制宜、先易後難、先通後暢”的原則規劃、建設農村公路,努力降低工程造價,從西藏人口少、市場不發育、交通量小的客觀實際出發,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村公路建設技術標準,認真做好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在公路工程建設中積極吸納農牧民勞動力,工程優先租、購農牧民的機具和材料;規範公路工程勞務用工行為,提高農牧民群眾的參與能力和技能水平,積極培育農牧民施工隊伍,鼓勵、支持農牧民從事農村公路建設;鼓勵公路沿線縣、鄉政府和村委會積極組織農牧民參與公路養護工作;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享受扶貧項目政策,交由縣、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農牧民實施,增加群眾收入。

    此外,自治區人民政府還制定了其他方面的相關政策,包括交通客貨運站場、碼頭、渡口建設、治超站點、公路道班等交通配套設施的徵地拆遷適用以上政策;道路客貨運站場、水運客運站、碼頭、渡口的選址應以方便群眾為主,合理規劃,建設用地由各級政府劃撥;各地(市)可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制定本地(市)加快公路交通事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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