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修正、將於2007年3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明確規定:集體所有土地禁建商品房;農家宅基地和宅基地上住房禁止向城鎮居民出售,違者處罰。
禁止城鎮居民購置鄉村宅基地以及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是國家做出的規定。本市在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做出規定:村民宅基地或宅基地上建設的住宅已向城鎮居民出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並規定,禁止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開發建設商品房。
新《條例》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在耕地上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閒置、佔用或者破壞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非耕地上取土應向土地所在地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有關規定方可取土。未經許可在非耕地上取土經營的,或者超出許可範圍和深度取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的,按照非法取土每立方米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在臨時用地上不得興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人要負責恢復土地原貌。臨時佔用耕地,要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恢復種植條件。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土地經依法認定為閒置土地的,用地單位應當按月繳納土地閒置費,繳費標準按照所在區域土地級別基準地價的百分之二計算。連續兩年未動工開發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已經按照規定實施臨時綠化的,免繳土地閒置費。(記者 張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