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發佈,對我國實行了近20年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作出了重大調整,從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標準比過去的標準提高了兩倍,並將徵收範圍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有土斯有財。”土地稅是一種古老的稅基和稅源。城鎮土地使用稅作為目前我國在土地保有環節徵收的唯一稅種,其稅額標準提高的重要意義,不僅在於調節土地收益分配,優化地方財政收入結構,還將促使城市政府有效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強有力地推動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土地調控,呼喚更有力的稅收杠桿
提高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標準,早在《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發佈時,即已確定為我國加強土地調控、抑制建設用地過度擴張的一個重要“抓手”。
長期以來,我們對土地稅收杠桿運用得不充分。根據我國現行土地稅收設置,建設用地保有環節的稅種只有城鎮土地使用稅,設置目的是為了建設項目節約集約用地和調節土地級差收益。據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分析,這一稅種的稅率明顯偏低,平均稅負只有1.2元/平方米,並且不能隨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的提高而增加。這樣一來,相對於高額的土地開發使用費,幾乎等於沒有徵稅。同時,還存在徵繳不到位的現象。
以去年8月某公司以超過25億元的價格拿下北京35萬平方米的地塊為例,當時按每平方米9元的標準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總額約315萬元。與25億元的土地出讓價格相比,315萬元的稅費佔其1.26%,太微不足道了。
2003年至2005年,全國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實際徵收額分別為91.5億元、106.2億元、137.3億元,佔同期地方財政收入的比例不到1%。因為保有土地的稅收成本極低,用地者多佔少用、浪費土地現象較為普遍。
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標準,嚴格控制減免稅範圍,才能順應加強土地調控的新形勢。因此,國務院研究決定,對1988年制定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進行修改,並從2007年1月1日起,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稅在1988年規定的基礎上提高兩倍,每平方米年稅額大城市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為1.2元至24元,小城市為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6元至12元。同時,為體現公平稅負的原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也要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統計顯示,2005年我國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比1987年增長了2.1倍。應該説,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標準調整幅度與我國物價上漲幅度基本一致。
增加比重,優化地方財政收入結構
據初步測算,稅額標準提高兩倍後,全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入將從2005年的137.3億元提高到400億元以上。
土地作為一種最基本的生産要素,世界各國普遍重視對土地保有環節的徵稅,以刺激土地的經濟供給和頻繁的交易活動發生,有利於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從國際經驗看,不動産稅收一般佔地方財政收入的70%以上,而我國地方財政收入主要依靠與工商企業生産經營有關的營業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僅這三項稅收收入在地方財政收入中所佔的比重就達到70%,不動産方面的稅收所佔比重很低。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近年來土地保有環節的稅收即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額,佔同期地方財政的比例不到1%。土地取得和保有環節所得稅收比例過低,導致地方政府過分依靠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擴張,過分依靠上工業項目,以期獲得更多財政的稅收。
土地保有環節稅負提高之後,將加大這部分稅收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比重,進而優化地方財政收入的結構,引導地方政府將更多的注意力投放到利用存量土地上來,更注重提高土地的産出水平和利用效率。
經濟杠桿,推動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對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使用土地的面積定額徵收的一種稅,它以納稅人實際佔用(使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固定稅額徵收。佔用土地越多,繳納的稅額越多。土地保有環節的成本大大增加,將有力地約束那種多佔少用、粗放浪費土地資源的行為。
對各級國土資源部門來講,土地管理和利用中一系列利益調整新機制,是嚴格土地管理和加強土地調控的新機遇。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認為,我們應該進一步深入研究學習,更加注重發揮經濟手段的作用,堅決遏制那種圈而不用、囤賣土地以謀取暴利的行為。可以説,新的稅額標準的頒布,粗放的路開始堵上了,集約的門開始打開了。
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標準提高兩倍,會不會引起連鎖反應,導致房地産價格“跟漲”?
業內人士認為,就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提高而言,其對最終的地價和房價影響會有,但不會很大。主要因為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按照土地面積核算,在地價中所佔比重微乎其微,即使轉嫁到房價上也不應有明顯的變化。而且這一稅款是在開發環節徵收的,屬於保有環節稅,因此消費者在購房時不會明顯感覺到。
稅收政策,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國普遍採用的經濟杠桿。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提高,必將更充分地發揮稅收杠桿“撬”高土地保有成本、引導土地利用走向節約集約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