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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新聞發言人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12日   來源:工商總局網站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日前,中國工商報記者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問題採訪了國家工商總局新聞發言人。

    記者:前不久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據我們了解,總局參與了這部法律的起草制定工作,請介紹一下這部法律的出臺背景。

    新聞發言人:隨著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和農業産業化經營的推進,廣大農民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願組織起來,興辦了各種類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並呈現出多種發展形式。據有關部門估計,目前全國已有各類專業合作社10多萬個。這些合作社的特點:一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農民參加合作組織,家庭承包不變,土地承包關係不變,聯合辦合作組織的目的是解決一家一戶生産經營的實際困難,更好地發揮家庭承包的潛力;二是以農民為主體,農民自願,自主經營,有的是農民自我聯合起來辦的,有的是農民與農産品加工企業或其他經濟技術組織聯合辦的;三是以開拓農産品市場銷路為突破口,擴大産品批量,提高産品質量,增加農民收入。由於沒有相應的法律保障和規範,這些合作社在發展中,不論是在參與市場活動方面,還是在自身組織運行、成員權益保護,以及獲得政府扶持方面都遇到了一些問題。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非常重視“三農”工作,強調農業、農村、農民問題始終是關係黨和人民事業發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問題。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議指出:支持農民按照自願、民主的原則,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專業合作組織。2004年中央1號文件也明確提出:鼓勵發展各類農産品專業合作組織,積極推進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立法工作。

    按照中央的要求,為了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行為,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列入立法規劃,由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負責牽頭組織起草工作。2003年12月,全國人大農委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及部分學者專家成立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國家工商總局是起草領導小組的成員單位,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承擔具體工作。2005年9月形成了《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徵求意見稿,2006年8月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確定了這部法律的名稱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了這部法律。

    記者:出臺這部法律的意義是什麼?

    新聞發言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將是我國市場主體法律體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繼《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之後,又一部市場主體法。它明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市場主體地位,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進行了適當的規範。它的出臺有利於農民依法設立合作社,對於提高農民的素質,提高組織化程度,推動農業的産業化經營,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抵禦風險和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豐富我國市場主體的類型等有著積極影響和推動作用,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維護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有著重大意義。

    記者:近年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新聞發言人:近年來,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三農”工作的方針政策,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了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積極向符合條件的經營性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提供工商登記服務,確認其市場主體地位。2005年以來,國家工商總局先後下發了《關於貫徹落實中央1號文件精神大力支持“三農”工作的通知》(工商個字[2005]第14號)和《關於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促進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通知》(工商個字[2005]第39號),要求全國工商系統在國家有關合作社的法律未出臺之前,依照現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確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市場主體資格。各地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的要求和地方人大、政府的規定,積極探索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登記管理,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如浙江省工商部門依據地方性法規,近年來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2540戶。

    2.積極參與、全力配合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起草小組的工作,為這部重要法律的及早出臺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去年3月,我們專門向全國人大農委領導同志作了工作彙報。

    3.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了對全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現狀和工商登記管理情況的調研。工商總局近兩年都把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調研作為工作重點之一進行安排,分別在武漢和四川召開了專題座談會、經驗交流會,及時掌握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的基本情況,對農民合作組織的登記管理問題進行研究,取得了積極的效果。在調研中,我們還注重了解國外的一些做法和經驗,不少國家都明確了合作社一經登記便取得法人地位,通過立法和制定政策,保護和扶持合作社的發展,注重對合作社成員進行職業教育。這些做法給了我們很多有益的啟示。

    記者:請介紹一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特點。

    新聞發言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既是一部主體法,也是一部促進法。作為主體法,它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設立條件、組織機構。作為促進法,它推動農民在家庭聯産承包的基礎上,自願、自發地組織起來,實現農民增收、農業發展和農村穩定。為了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國家將加大對農業的投入,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落實國家加快農村發展政策的重要載體之一。

    這部法律借鑒了國際經驗和合作社理論,賦予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地位,是對我國法人制度的創新與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一種新的市場主體,新的法人形式。這部法律立足於促進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充分考慮了我國農民及農村的現實情況,賦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較大權利,給合作社的發展留下了空間。

    記者: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哪些特點?它與現在的市場主體,特別是企業法人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新聞發言人:法律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地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他市場主體有著明顯的不同:

    一是成立目的不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企業法人是營利性經濟組織。

    二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農民為主體;而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沒有對出資人的身份做特別規定。

    三是服務對象不同。農民專業合作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産前、産中、産後的技術、信息、生産資料購買和農産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等服務。而一般的企業沒有所謂的內部服務。

    四是財産關係不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産要按份量化到個人,記載在成員賬戶中。而一般的企業法人,股東的出資構成法人的財産,不將法人的財産按份量化在股東名下。

    五是退出機制對法人資産的影響不同。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加入自願、退出自由。成員退出時,可以帶走自己加入時的出資和記載在其成員賬戶內的由公積金形成的財産份額。而企業法人的股東一般只能以轉讓股份的形式退出(減資有特別規定,如企業法人要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這種退出一般並不帶來企業法人資産的減少。

    六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而一般的企業法人是以股東持有的股份為決策機制的基礎。

    七是盈利的分配方式不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餘主要按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退還,實行“資本報酬有限”的原則,盈餘分配的基礎是成員對合作社提供的服務的利用程度,即“按惠顧額返還盈餘”。

    需要強調兩點: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以農民為主體,是農民出於經濟利益而進行的自主、自願的聯合;二是它是經濟組織,這种經濟組織不改變現有的農村基本社會經濟制度,如土地承包制、農村基層政權制度等。

    記者:工商部門如何貫徹這部法律?

    新聞發言人:貫徹執行好這部法律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重要職責。總局周伯華局長明確批示:“這是促進農業發展的大事,要抓緊組織落實。”按照總局領導的批示和指示,下一步主要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對工商系統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全面培訓。總局將按照“適度規範,在規範中促進發展,在發展中逐步規範”的立法指導思想,在適當時候組織培訓省級工商局相關機構負責人,並指導各級工商機關對登記監管人員進行培訓,促使工作人員全面了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地位、設立條件、組織結構、運行機制等,為下一步的登記管理工作做好準備。

    2.開展廣泛的宣傳活動。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農業部做好面向社會的宣傳活動,指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深入宣傳法律精神。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覆蓋面廣的特點,向社會尤其是向廣大農民深入宣傳這部法律,使廣大農民了解這部法律,能夠運用這部法律提高農業産業化程度,改善自身的市場地位,提高市場競爭能力,促進農民增收、農業發展和農村穩定。

    3.抓緊起草配套法規。國務院法制辦已委託總局起草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辦法草案。總局將組織專門班子,做好這項工作。同時總局還要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文書、統計報表和營業執照樣式等文件。另外,總局將配合農業部門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做好示範章程與登記申請文書的銜接工作,確保在今年7月1日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開展登記。在適當的時候,總局將專門部署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工作。

    4.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認真開展調查研究,了解掌握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情況,特別是要深入了解農民的需求和意願,研究幫助農民設立合作社和參與市場活動的途徑,在市場準入、組織機構完善、法律宣傳等方面為農民提供服務。(中國工商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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