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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發佈年末國企重組等經濟體制改革信息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16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半月改革動態

(2006年12月16-31日)

    一、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於推進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了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的基本原則、主要目標和政策措施。(一)在基本原則方面,強調要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帶動力,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等。(二)在主要目標方面,指出:進一步推進國有資本向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加快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産權和知名品牌、國際競爭力較強的優勢企業;加快國有大型企業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使股份製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大多數國有中小企業放開搞活;到2008年,國有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産任務基本完成;到2010年,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中央企業)調整和重組至80—100家。(三)在政策措施方面,主要是,推進國有資本向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加快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大力推進改制上市;積極鼓勵引入戰略投資者;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建立劣勢企業退出市場的機制;加快國有大型企業的調整和重組;加快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等。《意見》明確“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是: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要礦産資源;提供重要公共産品和服務的行業;以及支柱産業和高新技術産業中的重要骨幹企業。《意見》要求,對需要由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要區別不同情況實行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對不屬於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國有資本,按照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原則,實行依法轉讓,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國資委明確國有經濟和中央企業要在七大重要行業保持絕對控制力。《關於推進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指導意見》公佈後,國資委主任李榮融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國資委已明確國有經濟和中央企業必須控制的具體行業和領域。訪談要點是:第一,國有經濟和中央企業要在軍工、電網電力、石油石化、電信、煤炭、民航、航運等七大重要行業保持絕對控制力。其中,對於軍工、石油和天然氣等重要資源開發及電網、電信等基礎設施領域的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應保持獨資或絕對控股;對以上領域的重要子企業和民航、航運等領域的中央企業,國有資本保持絕對控股;對於石化下游産品經營、電信增值服務等領域的中央企業,應加大改革重組力度,引入非公經濟和外資,推進投資主體和産權多元化。到2010年,以上領域要擁有一批對行業發展有較強影響力和帶動力的重要骨幹企業,其中石油石化、電信、電力、冶金、航運、建築等行業的重要骨幹企業要發展成為世界一流企業,汽車、機械、電子行業的重要骨幹企業為成為世界一流企業打下堅實基礎。第二,今後幾年161戶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的調整路線已經明確,要通過“四個集中”增強中央企業的控制力。到2010年,中央企業調整重組到80至100戶,其中30至50戶發展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企業集團。所謂“四個集中”,是指推動國有資本向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向國有經濟具有競爭優勢的行業和未來可能形成主導産業的領域集中,向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集中,向企業主業集中。第三,中央企業根據業務範圍大體分佈在三個領域: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關鍵領域,基礎性和支柱産業領域,其他行業和領域。三大領域國有經濟控制力強弱有別。下一步要從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體制和妥善解決企業歷史遺留問題三個方面進行努力,為國有資本的合理流動創造條件,為實現國有經濟佈局調整的目標提供保障。

    二、金融體制改革

    銀監會制定發佈《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意見》提出了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調整的根本目的、適用範圍、原則和步驟、具體內容及相應的監管措施。政策調整的根本目的在於,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促進農村地區形成投資多元、種類多樣、覆蓋全面、治理靈活、服務高效的銀行業金融服務體系,以更好地改進和加強農村金融服務,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其適用範圍是:中西部、東北和海南省的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省(區、市)的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統稱農村地區)。其原則和步驟是:“先試點,後推開;先中西部,後內地;先努力解決服務空白問題,後解決競爭不充分問題”。首批試點選擇在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吉林、湖北6省(區)的農村地區開展。準入政策調整放寬的具體內容包括:放開準入資本範圍;調低註冊資本,取消營運資金限制;調整投資人資格,放寬境內投資人持股比例;放寬業務準入條件與範圍;調整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準入資格;調整新設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審批權限;實行簡潔、靈活的公司治理。《意見》提出,對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要監管措施是:堅持“低門檻、嚴監管”的原則,實施審慎監管;根據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本充足狀況及資産質量狀況,適時採取差別監管措施;引導和監督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金投向;建立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質量評價考核體系。

    銀監會批准9家外資銀行將境內分行改制籌建為法人銀行。從2006年12月11日起,我國加入世貿組織5年過渡期結束,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正式生效。根據該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從12月11日起,取消外資銀行在中國境內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和客戶對象限制,在承諾和審慎監管的框架下,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外資法人銀行可以經營全面外匯和人民幣業務,外資銀行分行在現有業務範圍的基礎上,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在收到9家外資銀行將分行改制為法人銀行的申請後,銀監會根據對申請資料的審核情況和審慎監管的要求,作出了批准籌建的決定。這9家銀行分別是:渣打銀行、東亞銀行、匯豐銀行、恒生銀行、日本瑞穗實業銀行、日本三菱東京日聯銀行、新加坡星展銀行、花旗銀行、荷蘭銀行。9家外資法人銀行的註冊地均在上海市。

    銀監會批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開業。經國務院同意,銀監會批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開業,同意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以全資方式出資組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並核準該公司章程。成立後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將繼續依託郵政網絡經營,按照公司治理架構和商業銀行管理要求,建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實行市場化經營管理。其市場定位是,充分依託和發揮網絡優勢,完善城鄉金融服務功能,以零售業務和中間業務為主,為城市社區和廣大農村地區居民提供基礎金融服務,與其他商業銀行形成互補關係,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三、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國土資源部發出《關於發佈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通知中,全國工業用地被劃分為15個等別,最低價標準從最高等別一等的840元/平方米遞減到最低等別十五等的60元/平方米。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是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工業用地,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時必須執行的最低控制標準。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工業項目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對少數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60%執行。其中,對使用未列入耕地後備資源且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的國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礫地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30%執行。對低於法定最高出讓年期(50年)出讓工業用地,或採取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所確定的出讓價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還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讓年期的價格,均不得低於《標準》。年期修正必須符合《城鎮土地估價規程》(GB/T18508-2001)的規定,還原利率不得低於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五年期存款利率。該標準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關於發佈實施〈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的通知》。在《限制用地項目目錄》中,與1999年的目錄相比,在其他項目一類中,變化最大的是,機動車交易市場、傢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業設施項目,大型遊樂設施、主題公園(影視城)、倣古城項目,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項目(指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低於1.0、單套住房建築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住宅項目),賽車場項目,公墓項目,機動車訓練場項目等六類項目不僅被列入限制用地項目,而且禁止佔用耕地,亦不得通過先行辦理城市分批次農用地轉用等形式變相佔用耕地。在《禁止供地項目目錄》中,與1999年相比,在其他項目一類中,增加了別墅類房地産開發、高爾夫球場、賽馬場項目,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新建培訓中心項目,未依法取得探礦權的礦産資源勘查項目,未依法取得採礦權的礦産資源開採項目等六類項目。該《通知》的規定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項目。兩目錄自《通知》發出之日起實行。同時,國土資源部、原國家經貿委1999年發佈的《國土資源部、國家經貿委關於發佈和實施〈限制供地項目目錄〉〈禁止供地項目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廢止。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發佈。根據《決定》,從2007年1月1日起,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稅在1988年規定的基礎上提高兩倍,每平方米年稅額大城市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為1.2元至24元,小城市為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6元至12元。同時,為體現公平稅負的原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也要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對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使用土地的面積定額徵收的一種稅,它以納稅人實際佔用(使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固定稅額徵收。佔用土地越多,繳納的稅額越多。土地保有環節的成本大大增加,將有力地約束那種多佔少用、粗放浪費土地資源的行為。土地保有環節稅負提高之後,將加大這部分稅收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比重,進而優化地方財政收入的結構,引導地方政府將更多的注意力投放到利用存量土地上來,更注重提高土地的産出水平和利用效率。

    四、重要商品流通體制改革

    煤炭産需銜接新機制確立。2007年煤炭産運需銜接以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這標誌著在國家宏觀調控指導下,由企業自主銜接資源、協商定價的新機制基本確立。我國延續了50多年的、最後一個由政府直接組織召開的物資訂貨會——全國煤炭訂貨會終告結束。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後,煤炭訂貨改革將從以下幾個方面繼續推進:(一)進一步引入市場機制。居民生活、電力、鋼鐵(有色)、化肥(化工)等行業中,符合國家發展規劃、産業政策、市場準入條件和審批(核準)規定的企業,不分所有制、不分隸屬關係,均可以參加銜接。(二)依法規範購銷關係。由供需雙方企業自主銜接,協商價格,依法簽訂買賣合同。(三)完善煤炭價格市場形成機制。堅持煤炭價格市場化改革方向,由供需雙方企業根據市場供求關係協商確定價格。(四)優化運力配置。鐵路、交通部門審查落實運力,向産業政策鼓勵和符合項目審批(核準)規定的企業、符合市場準入條件和節能降耗、循環經濟、環境保護好的企業傾斜。

    五、國有林區經營管理體制改革

    我國第一家大型國有控股森工企業——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改制後正式運轉。作為我國四大森工企業之一的吉林森工集團,長期以來政企不分,社會包袱比較重,處於虧損狀態。2005年該集團開始採取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取得階段性成果:加工業國有資本全部退出、輔業全部轉制民營、社會職能全部移交、職工全部轉換勞動關係,集團實行股份制改造。改制後的吉林森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集中主要精力從事森林資源培育、管護和經營,以及林特資源産品開發和資本運營,在堅持生態優先、産業優化的前提下,走生態和産業協調發展之路。吉林森工集團的改革,從根本上打破了國有林區“國有”一統天下的舊體制,對全國林業特別是森工行業具有借鑒意義和示範作用。

    六、社會領域體制改革

    中國電力出版社有限公司正式掛牌成立。轉制後的中國電力出版社有限公司,是國家電網公司根據《公司法》出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的有限公司,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成立了董事會、監事會,董事長是企業經營法人,其出版業務接受新聞出版總署的指導和監督。作為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出版單位中第一家整體轉制的出版社,它標誌著以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在京出版單位和大學出版社為重點的第二批出版發行單位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全面推進。改制後的中國電力出版社採用“中國電力出版社有限公司”的新名稱進行生産經營活動,並將繼續使用“中國電力出版社”作為其簡稱。

    教育部加快推進學校考試評價制度改革。根據教育部2007年工作要點,2007年將大力推進中考改革,積極推行學業考試與綜合素質評價相結合的招生制度,逐步推廣將普通高中招生指標均衡分配到初中的招生制度。同時,還將深入推進高考制度改革,重點放在考試內容的改革上。做好首批高中課改實驗省(區)的高考命題工作,推動高中課改與高考改革的有機銜接。進一步完善高校自主招生的改革試點辦法,開展高職單獨招生考試試點。

    七、地方改革

    吉林省建立省級改革聯席會議制度。改革聯席會議由省發展改革委、經委、國資委、教育廳、科技廳、民政廳、財政廳、人事廳、編辦、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建設廳、農委、水利廳、林業廳、商務廳、文化廳、衛生廳、新聞出版局、糧食局、金融辦、省政府政務公開協調辦公室、中小企業局等有關部門組成。副省長田學仁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改革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指定一名領導和聯絡處室負責同志,分別作為改革聯席會議成員和聯絡員。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統籌協調和指導全省經濟體制改革工作,審議全省經濟體制改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改革指導意見;審議有關部門擬出臺的重大專項改革意見或實施方案,確定重大經濟體制改革試點範圍;定期聽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彙報,研究經濟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和政策,向省委、省政府提出重大改革建議;研究涉及改革的其他重要事項;督辦有關改革政策的落實,檢查評估改革效果。改革聯席會議每年召開2-4次。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聯絡員會議。省政府副秘書長、省發展改革委主任可受召集人委託召集會議。吉林省政府要求,各市(州)、縣(市)也要相應建立改革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經濟體制改革統籌協調。

    北京市首次打破行政區劃編制中長期區域經濟規劃。根據《北京市“十一五”時期功能區域發展規劃》,北京市將按照“優化市區、發展平原、涵養山區”的原則,構築“兩大發展帶、四大城市功能區域、六大重點産業功能區”的區域經濟發展總體框架,形成點、線、面互動的空間發展新格局。即:建設北京東部、西部發展帶;通過“優化城區、強化郊區”,形成特色突出、分工明確、發展均衡的四大城市功能區域——首都功能核心區、城市功能拓展區、城市發展新區和生態涵養發展區;推動六大重點産業功能區發展。在首都功能核心區,重點建設金融街;在城市功能拓展區,重點發展中關村科技園區、北京商務中心區(CBD)、奧林匹克中心區等三個重點功能區;在城市發展新區,結合重點新城建設,發展順義臨空經濟區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兩大重點功能區,推動全市經濟持續、快速、協調發展。

    浙江省部署開展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農戶自願參保、政府補助推動、保險公司市場運作”的原則,在全省全面開展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具體實施辦法是:(一)保險主體和對象。保險主體為全省範圍內具有浙江農業戶籍的所有農戶。保險對象為農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戶多宅者,政府只補助一宅參保。(二)風險區域劃分。按照風險系數將全省劃分為兩大風險區域:一類風險區域為溫州、台州、舟山、麗水等4個市;二類風險區域為杭州、寧波、紹興、湖州、嘉興、衢州、金華等7個市。(三)保險責任。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損。(四)保費標準。一類風險區域每戶農戶每年保費15元,其中農戶交費5元,省財政補助4元,市、縣財政補助6元;二類風險區域每戶農戶每年保費10元,其中農戶交費3元,省財政補助3元,市、縣財政補助4元。(五)賠付標準。根據浙江省農戶住房現狀,按照低保障、低保費、廣覆蓋的思路,浙江省每戶農戶住房保險金額為1.8萬元(即每戶最高賠付1.8萬元),其中每間為3600元(即每間最高賠付3600元)。(六)運作方式。浙江省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由人財保浙江分公司承擔經營業務,實行“單獨建賬、獨立核算、以豐補歉、自負盈虧”,經營費用按20%確定,每年年終向省政府報告保費收支執行情況。(七)時間安排。2007—2009年為3年試行期,不斷總結,逐步完善。

    山東省決定加快發展農業保險。山東省將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模式,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建立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保險公司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有步驟地建立多形式經營、多渠道支持的農業保險體系。試點將首先在濟南章丘、濰坊壽光、聊城臨清3市展開,承保門類為小麥、玉米、蔬菜及奶牛等。農民只要購買政策性農業保險,就可在遇險時獲得合理賠償。山東省政府決定,對試點市(縣),省、市、縣財政按照一定的比例給予保費補貼,對於其他積極性高、方案切實可行、利益協調機制完善的地方,省財政也給予適當獎勵,不斷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逐步建立農業保險發展的長效機制。

    深圳市將實施《深圳市民生凈福利指標體系》。本著可比較、能計算的原則,《指標體系》對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率、主要飲用水源達標率、社會保險綜合參保率等21項關乎民生的指標進行量化,能夠綜合、動態反映市民、特別是中低收入人群生活福利狀況。深圳市委四屆五次全體會議通過了該《指標體系》,決定交由市政府作為試行方案組織落實,並在實施中進一步完善。按照這一指標體系,深圳將加大政府對社會福利、環保投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教科文衛體等的財政投入。

    廈門市推出首期兩萬套社會保障性住房。廈門市的社會保障性住房完全由政府出資建設,實行統一建設、統一分配、統一管理、統一運作的新機制。社會保障性商品房的出售價格初步測算至少將比同一區域社會商品房低40%左右。符合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或承租一套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實行家庭成員全名制;社會保障性商品房不得上市轉讓,但可申請由政府回購;承租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的家庭,因家庭收入或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原有承租條件的,應自覺申報調整租金補助標準或退出承租的住房,否則將依法收回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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