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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22日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一、立法的必要性

    測繪事關國家安全和利益,2002年8月29日修訂通過的《測繪法》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做出了明確規定。

    (一)制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貫徹實施《測繪法》和《行政許可法》的需要。《測繪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准,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但是,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可以從事哪些測繪活動,具體如何審批,《測繪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都沒有具體規定。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有必要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

    (二)制定《辦法》是對外交流和測繪事業發展的需要。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不斷增強,我國對外交流的廣度和深度不斷拓展,一次性測繪活動越來越多。這些一次性測繪活動有些是我國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入的國際性組織需要在我國測繪的,有些是經濟科技文化等對外交流活動之中包含有測繪工作的,有些是測繪企業對外開展合作過程中産生的。為了促進我國經濟科技文化的對外交流和發展,依法引導和規範外國的組織和個人在我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投資測繪業或者從事測繪活動,需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二、起草過程

    2003年國家測繪局正式啟動了《辦法》的立法工作,先後幾次召開論證會,形成了《辦法》初稿,並於2004年初徵求外交部、商務部、總參、國家保密局、國家海洋局等20個有關部門的意見。國家測繪局根據反饋意見對《辦法》進行了修改,並與商務部、國家海洋局進行了協調。2004年7月形成《辦法》送審稿。2004年10月19日,國家測繪局向我部提交了《關於提請審議〈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送審稿)的請示》,我部法規司將《辦法》(送審稿)送部有關司局徵求意見,並吸收了有關司局的反饋意見。

    由於國家海洋局對《辦法》提出了意見,法規司組織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局進行多次協商。2006年9月6日,法規司又將《辦法》(草案)送國家海洋局徵求意見。對國家海洋局回函中的意見部分採納,其中建議“草案適用範圍限定在我國陸地領土範圍內,將我國管轄海域從第一、二條中刪除”的意見因與《測繪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不符未採納。9月21日,法規司將修改後的《辦法》(草案)送至部務會各成員徵求意見,部務會各成員無意見。

    2006年11月20日,第5次部務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部政策法規司會同國家測繪局根據會議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草案進行了修改。之後,我們將修改意見反饋國家測繪局,國家測繪局局領導審閱後表示同意。

    三、有關問題的説明

    (一)關於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的形式

    《測繪法》第七條規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進行。《辦法》第六條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的形式進行規定:一是合資、合作形式,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合資、合作企業。合資、合作形式需要依法取得測繪資質,並在測繪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二是一次性測繪,是指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根據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外協定,在開展科技、文化、體育等活動時,需要進行的活動。

    (二)關於許可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的範圍

    《測繪法》第七條規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過批准,並且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包含測繪內容的“相關科學技術諮詢服務”做出了承諾,但是測繪涉及國家安全,根據世貿組織的“安全例外”規定,測繪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放開時可以有所限制。因此,《辦法》重點是要對許可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的具體範圍做出規定。

    (三)關於審批程序

    《辦法》根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的不同方式,分別規定了合資、合作測繪申請測繪資質的程序以及一次性測繪的審批程序。

    對於成立合資、合作測繪企業的,應當按照《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了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申請測繪資質證書的條件以及程序。

    對於一次性測繪,採取一事一批方式進行審批。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一次性測繪許可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除對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批准的測繪活動進行的一次性測繪許可外,對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測繪活動進行的一次性測繪許可在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後,根據現在的實際工作情況仍然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

    (四)關於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的成果管理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來華測繪成果的管理依照有關測繪成果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來華測繪成果歸中方部門或者單位所有的,未經依法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測繪成果攜帶或者傳輸出境。在公佈的四至範圍內,有2個扣除區塊,面積共計0.02公頃。

 
 
 相關鏈結
·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
·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