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日前聯合出臺《森林資源資産評估管理暫行規定》,以加強森林資源資産評估管理工作,防止國有森林資源資産流失,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順利實施。《規定》的出臺,將有利於規範森林資源資産評估行為,約束政府行為,避免人為隨意干預,促進林木和林地流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産評估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按照《規定》,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觀資産,以及與森林資源相關的其他資産,由評估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産評估準則,對特定目的和條件下的森林資源資産價值進行分析、估算。
《規定》明確了必須依法進行評估的8種國有森林資源資産産權變動情形:森林資源資産轉讓、置換;森林資源資産出資進行中外合資或者合作;森林資源資産出資進行股份經營或者聯營;森林資源資産從事租賃經營;森林資源資産抵押貸款、擔保或償還債務;收購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産;涉及森林資源資産訴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以及根據需要可進行評估的3種情形:因自然災害造成森林資源資産損失;盜伐、濫伐、亂批濫佔林地人為造成森林資源資産損失;佔有單位要求評估。並對從事森林資源資産評估業務的機構和人員資質條件、工作程序、審核要求,以及有關單位和各級工作人員的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規定》明確,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資産評估項目,其他地區涉及國家重點公益林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産評估項目,涉及國家重點公益林的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産評估項目,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準或授權核準。
從事國有森林資源資産評估業務的資産評估機構,應具有財政部門頒發的資産評估資格,並有2名以上森林資源資産評估專家參加方可開展評估業務。森林資源資産評估報告須經2名註冊資産評估師與2名森林資源資産評估專家共同簽字方能生效,簽字人員對評估報告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産的評估,按照抵押貸款的有關規定,凡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應委託財政部門頒發資産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可委託財政部門頒發資産評估資格的機構評估或由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等單位提供評估諮詢服務,出具評估諮詢報告。
國有森林資源資産佔有單位在進行與資産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核準或備案的資産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在産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産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交易。
近年來,我國穩步實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激發了廣大林農造林積極性,以森林資源資産為對象的轉讓、抵押貸款以及合資、合作、股份經營等經濟行為越來越多。但也出現了森林資源資産産權流轉操作不規範、評估市場混亂、國有森林資源資産流失等問題,現行資産評估機構難以滿足森林資源資産評估業務快速增長的需要。《規定》的出臺,將有利於這些問題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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