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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海關加大打擊力度 堅決遏止廢物走私入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01日   來源:海關總署網站

    2006年全國海關緝私部門立案查處走私廢物案件49起,查獲各類固體廢物8002.3噸,其中工業廢物7480.9噸、生活垃圾521.4噸、對178名犯罪嫌疑人採取了強制措施。在鼓勵再生資源進口,打擊廢物非法入境,保護生存環境,維護正常經濟秩序等各項工作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從查獲案件情況看,廢物走私活動呈現四個特點: 一是走私渠道以海上偷運為主,偽報品名情況突出。約30%走私廢物案件經海上走私進入中國內地,二是貨運渠道走私廢物活動主要以偽報品名方式突出,如將廢催化劑(國家禁止進口)偽報為鉑精礦。三是廢物來源、流向相對集中,廢物主要來自歐美、韓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四是走私的廢物種類主要以工業廢物(含電子垃圾)、生活垃圾居多。

    針對以上特點, 全國海關以阻斷廢物走私進境的海陸通道為目標,不斷加大海上、陸上查緝力度。目前海關總署就正在和國家環保總局共同開展旨在加強對“消耗臭氧層物質”、治理廢物進出口環境,嚴密防範和有效遏制廢物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補天專項行動”,該行動期限為2006年9月10日至2007年6月30日。

    與此同時,全國海關堅持正面監管與偵查辦案、日常查緝與專項打擊、情報經營與風險分析相結合,充分利用行政和刑事兩種執法手段,在申報、查驗、放行等通關及後續管理環節開展查緝行動。主要措施是:

    實行廢物進口企業分類管理,鼓勵推動廢金屬和廢塑料園區式管理模式。實行守法便利的原則,探討對“兩廢”進口企業實行分類管理的思路和模式,對於守法經營的生産型骨幹企業,研究制定相應的通關便利措施與加強後續稽查相結合的管理模式,以鼓勵守法企業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同時要加大對不守法企業的監管力度。認真借鑒寧波等地經驗,積極推動有關部門建立再生資源加工園區。

    嚴格進口廢物口岸的監管條件。凡監管人員少,沒有卡口、電子地磅、X光查驗設備及單獨貨物堆場等基礎設施,實際監管難以到位的小口岸,堅決停止受理進口廢金屬和廢塑料的申報。

    強化廉政風險意識,加強反腐倡廉工作力度。各直屬海關黨組及相關職能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廢物進口中存在較高的廉政風險,要保持高度的警覺性,切實落實各項工作制度,加強對相關職能部門職能發揮和作業環節的監督、檢查,對有違章操作和不依法行政的行為堅決糾正,對故意放縱走私的嚴肅查處。

    為加強進口廢物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海關總署積極協助和推動主管部門完善細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涉及的對進口廢物管理的配套實施細則,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對走私廢物犯罪行為具體設定起刑點、量刑標準和定罪處罰尺度,推動“走私廢物罪”有關司法解釋的出臺。下一步,海關總署還將在實現艙單法定提前申報的前提下,按照世界海關組織制定的供應鏈安全與便利標準框架要求,研究提出請出口國海關憑中國質檢總局駐外機構裝船前檢驗證件查驗擬向我國出口的廢物,以從源頭上打擊進口廢物向我國走私的情事的具體辦法。

    據了解,我國從1996年開始頒布實施廢物管理法律法規。目前遵循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廢物進口暫行規定》、《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口目錄》和《進口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自1996年以來,國家環保總局會同原外經貿部、海關總署相繼制定頒布了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包括動物廢料、冶煉渣、木及木製品廢料、廢碎紙板、紡織品廢物、賤金屬及其製品的廢碎料、各種廢舊五金、電機、電器産品、廢運輸設備、塑料的廢碎料及下腳料等,對於沒有列入目錄的廢物一律禁止進口。相對於其他國家而言,我國對廢物進口的限制較為嚴格。在國際上,列入我國《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中的一些廢物(如廢鋼、廢銅、廢鋁、廢紙)屬於自由貿易商品。

    根據《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及其《補充規定》,國家環保部門負責進口廢物的審批工作;國家質檢部門負責進口廢物的品質、含量及是否符合我國環控標準等檢驗工作。目前對進口廢物的管理實行的是“先報檢、後報關”的做法,即進出口貨物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先向質檢部門報檢,對經口岸質檢部門檢驗准予入境的進口廢物,海關按照有關規定,憑國家環保總局制發的《進口廢物批准證書》及國家質檢部門制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辦理驗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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