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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要求加強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價格評審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12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
財庫[2007]2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中直機關採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採購中心:

    為了加強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規範評審行為,維護政府採購活動的公開、公正和公平,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合法權益,現就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價格評審的重要性

    價格是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評審的重要因素,是評價採購資金使用效益的關鍵性指標之一,各地區、各部門在政府採購活動中,要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的規定,科學選擇評審方法,在滿足需求的情況下,堅持低價優先、價廉物美的原則,加強價格評審管理,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提高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統一綜合評分法價格分評審方法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採用綜合評分法的,除執行統一價格標準的服務項目外,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合理設置價格分值。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佔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不得低於30%,不得高於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佔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不得低於10%,不得高於30%。

    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分統一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投標人的價格分統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價格權值×100

    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對同類採購項目採用綜合評分法的,原則上不得改變評審因素和評分標準。

    三、統一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和詢價採購方式評審方法

    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和詢價採購方式的,應當比照最低評標價法確定成交供應商,即在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報價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

    四、公開評審方法和評審因素

    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採用綜合評分法的,應當根據採購項目情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合理設置各項評審因素及其分值,並明確具體評分標準。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得列為評分因素。加分或減分因素及評審標準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採用競爭性談判或詢價採購方式的,應當在談判文件或詢價文件中載明“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評審方法、最後報價時間等相關評審事項。

    五、加強評審活動管理

    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在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評審之前,應當制定評審紀律和評審工作規則,但不得改變採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評審紀律和評審工作規則在評審活動開始前印發各評審人員遵照執行。評審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和評審工作規則,按照採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評審標準開展評審活動。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評審過程中,不得去掉最低報價。

    六、加強監督檢查

    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在採購文件中未載明或未清晰載明評審方法及相關事項的,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改正,限期修改採購文件,並延長投標截止期或談判、詢價日期。評審工作規則實質性改變採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或評審標準的,以及評審人員未按照採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財政部門應當認定採購無效,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並視情況給予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相關評審人員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應當取消相關評審人員資格並在財政部指定媒體上公告。

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
財庫[2007]1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規範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及財政部門受理投訴行為,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政府採購秩序,提高投訴處理效率,現就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重要性

    供應商投訴是政府採購法賦予供應商的權利,是發揮供應商監督,促進政府採購活動公開、公正、公平,維護政府採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措施。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供應商投訴,不得阻礙供應商投訴,不得無故拒絕供應商投訴,要指導供應商投訴,及時辦理受理審查工作,從源頭上提高投訴處理工作效率。

    二、不予受理的投訴要書面告知

    財政部門經審查,有投訴人不是參加投訴項目政府採購活動的當事人、被投訴人為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之外的當事人、所有投訴事項未經過質疑、所有投訴事項超過投訴有效期、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送達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訴等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效投訴,不予受理,並及時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投訴書允許修改但要限定期限

    財政部門經審查,有投訴書副本數量不足、投訴事項或投訴請求不清晰、相關依據或證明材料不全、投訴書署名不符合規定等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告知投訴人限期補充或修改後重新投訴,逾期不予受理。

    財政部門在投訴審查期間,認定投訴事項與採購人行為有關但採購人不是被投訴人的,應當要求投訴人將採購人追加為被投訴人,並限期修改投訴書重新投訴,逾期不予受理。

    財政部門經審查,供應商投訴事項與質疑事項不一致的,超出質疑事項的投訴事項應當認定為無效投訴事項,並告知投訴人撤回投訴書,對在質疑有效期內的未質疑事項進行質疑,或限期修改投訴書重新投訴,逾期不予受理。

    四、涉密事項的投訴要提供依據

    投訴事項屬於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處於保密階段的事項,財政部門應當要求投訴人提供信息來源或有效證據,否則,應當認定為無效投訴事項。

    五、嚴格執行受理審查程序

    財政部門收到供應商投訴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在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期間,相關信息或材料、文件的傳遞,財政部門、投訴人以及相關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辦理簽收手續。

 
 
 相關鏈結
· 財政部環保總局關於環境標誌産品政府採購實施的意見
·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