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不可再生資源的保護,日前,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佈公告,自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恢復禁止天然砂出口管理措施,除金屬礦砂外,硅砂及石英砂以及其他天然砂將被禁止出口。對此,國家海洋局表示,將積極配合禁止天然砂出口管理措施,進一步加大海砂管理力度。
2006年3月,商務部和海關總署曾發佈公告,將硅砂及石英砂以及其他天然砂列入禁止出口貨物目錄,計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後因砂石協會和部分海砂開採企業反映在短期內難以調整經營方向,為給企業充分的時間建立新的經營渠道,商務部和海關總署發佈公告,推遲了之前確定的施行時間。
去年7月中旬,商務部、海關總署有關部門會同國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等單位組成聯合調研組赴廣東、福建兩省進行專題調研。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確定從今年3月1日起恢復禁止天然砂出口管理措施。
天然砂,特別是海砂,是價廉質優的築路、建築材料和工業原料。近年來,隨著國際需要的旺盛,我國海砂出口量呈逐年增加之勢。海砂出口量的迅速增加對海洋資源和環境造成巨大壓力,且會影響海砂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我國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中,明確指出要“嚴格限制海砂開採”。國家海洋局有關領導表示,將配合恢復禁止海砂出口措施的實施,進一步加強海砂管理。(中國海洋報記者 陽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