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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負責人解讀核兩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條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17日   來源:商務部網站

    2007年2月16日,中國政府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的決定》,公佈了經修訂的《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商務部有關負責人對《條例》修訂的背景和主要變化進行了解讀。

    問:《條例》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答:近年來,國際防擴散、反恐形勢發生重大變化,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擴散在國際政治與安全事務中的重要性凸顯。隨著我綜合國力的進一步增強,健全防擴散出口管制體系,規範敏感物項和技術的出口,對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履行所承擔的國際義務,樹立負責任國際形象意義重大。

    問:本次《條例》修訂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本次條例修訂的基本原則是:積極體現中國防擴散出口管制政策措施,結合近年來出口管制工作實踐,加強出口管制管理,強化出口管制執法,培育企業自律意識;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和《行政許可法》,依法保障行政機關有效實施出口管制管理,依法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配合我國加入核供應國集團的需要,調整相關控制準則和管制清單。

    問:與原《條例》相比,修訂後的《條例》有哪些變化?

    答:修訂後的《條例》,對適用範圍、管理機制、企業內控機制建立、監督檢查、法律責任以及管制清單調整公佈方式等方面作了進一步規定和完善。具體講,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進一步明確了條例調整適用範圍

    (一)修訂後的《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所指“出口”是指廣義出口,包括“無形技術轉讓”等,增加了對相關服務以及其他方式轉移的許可管理要求。

    (二)規定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實行 “邊境”管理模式。明確規定,從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出口監管倉庫、保稅物流中心等保稅監管場所出口,適用本條例。同時,為防止我國成為敏感物項和技術擴散通道,條例規定了以過境、轉運、通運方式“出口”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也應當申請出口許可。

    (三)為提高管理工作效能,條例結合物項出口特點,對幾種擴散風險較低的出口形式規定了便利化管理措施,新增了以境外檢修、境內檢修復運出境以及經商務部確定的其他情形,企業可免予提交有關文件。

    二、要求進一步健全出口管制管理機制

    為加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的科學決策和管理能力,條例根據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政策性強,敏感程度高和專業技術性複雜的特點,參考國際通行做法,規定由商務部組織有關方面專家組成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諮詢委員會,承擔國家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的諮詢、評估、論證等工作。

    三、明確要求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

    企業增強社會責任,建立內部控制機制,加強對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的行為規範,是防擴散出口管制工作第一道防線。條例規定出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出口控制機制。 此外,條例新增了“全面控制條款”,要求出口經營者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或者得到商務部通知的情況下,其所出口的設備、材料、軟體和相關技術如存在核擴散風險或者可能被用於核恐怖主義目的,即使擬出口設備、材料、軟體和相關技術未列入《管制清單》,也應當申請出口許可。同時,要求出口經營者應當妥善保存有關合同、發票、單據、業務函電等資料至少5年。

    四、加強了監督檢查和執法力度

    為落實我防擴散出口管制政策措施,貫徹《行政許可法》,積極體現主管機關和海關的監管職能,依法查堵違法違規出口,依法查處防擴散個案,防止突發個案給我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履行所承擔的國際義務帶來被動和影響,依據《對外貿易法》、《海關法》等法律,條例新增了以下內容:

    (一)國家對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眾利益以及國際和平與安全。

    (二)海關可以對擬出口的設備、材料、軟體和相關技術是否需要辦理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提出質疑,並要求出口經營者按規定向商務部申辦出口許可證件或不屬於管制範圍的相關證明。為規範質疑程序,條例還要求海關總署會同商務部共同制定有關辦法。

    (三)商務部可以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對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相關活動進行調查、阻止,並明確規定了調查處理範圍,即由海關總署負責查驗和扣留屬於海關監管的貨物;由商務部負責查封或者扣留海關監管區域外不屬於海關監管貨物的涉嫌違法出口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的設備、材料、軟體和相關技術。

    五、完善了有關法律責任

    (一)對違反條例規定出口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的行政處罰,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可給予警告,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出口許可證件的,收繳其出口許可證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出口許可證件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授權主管部門負責《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清單》的調整和發佈

    2004年6月10日,中國正式加入核供應國集團(NSG)。根據NSG要求,集團成員國應採納其“控制清單”。鋻於NSG將定期對管制清單進行調整,條例明確規定商務部可會同國家原子能機構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清單進行調整、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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