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遼寧省審計廳獲悉,根據遼寧部分單位和部門級格提高和管理體制變化的實際情況,近日,遼寧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人事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國資委和省委巡視工作辦公室聯合印發了 《關於進一步明確部分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分工的意見》,加強和規範對公、檢、法和省垂直管理部門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
根據《意見》,各市檢察院、法院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省委組織部委託省審計廳組織實施審計,各縣(市)區檢察院、法院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市委組織部委託市審計局組織實施審計,各級公安局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參照上述規定實行。
《意見》明確,遼寧省國家安全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地方稅務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實行省垂直管理部門所屬系統的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省主管部門會商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確定審計計劃,由省審計廳組織實施審計。
《意見》規定,遼寧省審計廳組織完成對各市檢察院、法院、公安局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事項後,要將審計結果分別報送省委組織部和審計對象所在地的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重要情況報告省委、省政府。各市審計局對縣(市)區檢察院、法院、公安局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結果報送,參照上述規定執行。省審計廳對實行省垂直管理部門所屬系統的各級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主送省直主管部門,抄送審計對象所在地的黨委、政府。(叢林 楊忠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