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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制定處方管理辦法、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12日   來源:衛生部網站

衛生部制定《處方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為規範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衛生部日前制定了《處方管理辦法》。

    處方是指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

    《處方管理辦法》對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處方權的獲得、處方的開具、處方的調劑、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做了明確的規定。《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説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該《辦法》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功能、任務,制定藥品處方集,即每個醫療機構要制定處方的規範和指南。二是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製劑1~2種。三是對醫師處方應用藥名作出明確規定。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製劑藥品名稱。醫師開具院內製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名稱。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佈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四是要求醫療機構加強對本機構處方開具、調劑和保管的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是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二是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三是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一是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後開具藥品處方的;二是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三是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處方管理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衛生部新聞辦公室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衛生部制定《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為了加強醫師執業管理,提高醫師素質,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相關規定,衛生部日前制定了《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

    《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規定,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週期。衛生部主管全國醫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其負責註冊的醫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醫師定期考核分為執業醫師考核和執業助理醫師考核。考核類別分為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口腔和公共衛生。定期考核應當堅持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對考核機構、考核方式及管理、執業記錄與考核程序、考核結果、監督管理等做了詳細的規定。

    《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規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不按照本辦法對執業註冊地點在本機構的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或者弄虛作假,以及不配合醫師定期考核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經責令仍不改正的,對該機構及其主要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考核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按《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二條處理。醫師以賄賂或欺騙手段取得考核結果的,應當取消其考核結果,並判定為該考核週期考核不合格。

    《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規定,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中醫師的考核工作由核準該醫療機構執業的衛生或中醫藥行政部門委託符合條件的考核機構按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衛生部新聞辦公室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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