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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2006年重大價格政策措施取得明顯成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21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2006年來,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圍繞落實《政府工作報告》,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在實施石油綜合配套調價方案、推進城鄉用電同價,穩定農資價格、規範教育收費、整頓藥品價格秩序、規範律師服務收費,促進就業再就業、清理整頓涉及出租車收費、規範旅遊景點門票價格等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 發揮價格杠桿作用 努力促進社會和諧——

    一、實施石油綜合配套調價方案

    2006年3月26日,國務院實施了以完善價格形成機制、調節利益分配為中心的石油綜合配套調價方案。方案的主要內容是:在堅持與國際市場接軌的前提下,建立既反映國際市場石油價格變化,又考慮國內市場供求、生産成本和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同時建立了石油企業內部上下游利益調節、相關行業的價格聯動、對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給予補貼,以及石油企業漲價收入財政調節等四個配套機制。按照方案確定的原則和思路,2006年國家兩次調整了國內成品油價格,汽、柴油出廠價格每噸累計上調了800元和700元。

    實施石油綜合配套調價方案,理順國內成品油價格,對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保證國內市場供應,合理引導石油消費起到了積極作用。更為關鍵的是,石油綜合配套調價方案改變了以往“就價格論價格”的做法,而是強調了改革的綜合性、配套性和整體性。

    二、著力推進城鄉用電同價

    為加快農村經濟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近幾年來,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了一系列支農惠農電價政策,共減輕農民負擔約500億元。

    首先,基本實現城鄉居民用電同價。1998年以來,國家實施了“兩改一同價”工程,在改革農電管理體制、改造農村電網的基礎上,實現城鄉用電同價。至2003年底,全國完成農網改造的地區,基本上實現了城鄉居民生活用電同價。同價後,農村居民用電價格降低至每千瓦時0.5元左右,比“兩改”前平均降低約0.23元,結束了幾十年來農民用電價格一直高於城市居民的歷史。按2003年當年農村用電量匡算,每年可減輕農民電費負擔約420億元。

    其次,大力推進城鄉工商業用電同價。2005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加大了推進城鄉工商業用電同價的力度,要求各地儘快實現城鄉各類用電同價。截至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蘇等19個省市已基本實現城鄉工商業各類用電同價,約佔農村非居民生活電量的70%。內蒙古、江西、甘肅、新疆、貴州、山東等6個省(區)的部分地區實現了城鄉各類用電同價。每年可進一步減輕農村、農業電費負擔約60億元。

    第三,降低農村養殖業用電電價。歷史上,農業生産電價中養殖業和種植經濟作物的用電執行非普工業電價,電價水平比農業生産電價每千瓦時高0.2—0.3元。為了支持農村經濟發展,2004年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文件將農村種植業和養殖業用電改為執行農業生産電價,平均每千瓦時降價0.25元左右,每年可減輕農民負擔約13億元。

    第四,降低中小學教學用電電價。2006年6月,將農村中小學教學用電由執行非居民照明電價改為執行居民照明電價,平均每千瓦時降低0.15元,每年可減輕農村電費負擔約10億元。

    三、穩定化肥等農資價格

    去年以來,國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有關促進化肥生産流通、穩定化肥市場價格的政策措施,切實保護農民利益。一是扶持生産。抓好化肥生産用煤、電、油和天然氣等原燃料的供應,對化肥生産用電、用氣實行優惠價格,暫免徵收尿素産品增值稅。二是促進流通。增加化肥用煤和化肥産品的鐵路運輸計劃,對化肥鐵路運輸實行優惠運價,並免收鐵路建設基金。三是加強儲備。採取財政貼息的辦法,建立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制度,逐步擴大淡儲規模,並對承儲企業收儲淡季商業儲備化肥給予信貸支持。四是控制出口。對尿素、磷酸一銨、磷酸二銨等主要化肥品種暫停出口退稅,對尿素出口徵收季節性暫定關稅。五是加強監管。對尿素等化肥出廠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最高限價,對批發和零售環節按照從緊從嚴的原則規定進銷差率、批零差率,對無煙塊煤價格實行干預措施,控制化肥生産用煤價格過度上漲,同時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嚴厲查處化肥價格違法行為。六是建立種糧農民的農資增支綜合直補制度。2006年對種糧農民柴油、化肥等農業生産資料增支實行綜合直補125億元。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還出臺了許多穩定化肥、種子、農藥、農膜、農用柴油等農資價格的政策措施。上述政策措施取得了顯著成效。生産和流通企業化肥庫存量一直保持較高水平,市場貨源供應充裕,基本沒有出現“買肥難”現象。2006年化肥價格比2005年水平略有降低。

    四、全面規範教育收費

    近年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國家發改委積極採取相關措施,全面規範教育收費,堅決治理亂收費,努力減輕群眾教育負擔。

    ——制止農村中小學亂收費行為。2005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實施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減免農村寄宿制學校建房收費。配合國家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學雜費政策的實施,為避免“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現象發生,從根本上消除農村中小學亂收費問題,2006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有關部門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全面清理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收費項目,農村義務教育免除學雜費後,學校除可收取課本費、作業本費和寄宿生住宿費外,取消其他各項代收費和服務性收費。

    ——加強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200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新聞出版總署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和《關於嚴禁在中小學教材出版發行環節違規收取費用的通知》,採取綜合措施,加強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降低中小學教材價格。2006年秋季全國中小學教材價格平均降低11%,降價總額近12億元,平均減輕每個學生秋季學期教材負擔約6元,減輕每個學生全學年教材負擔近10元。

    ——加強教育收費監督檢查。國家發改委在全國重點組織了多次教育收費專項檢查,先後曝光了8起教育亂收費典型案件,督促有關地方糾正和撤消與國家規定不符的教育收費政策,將違規收費資金返還給學生,維護了學生的合法權益。

    五、整頓藥品價格秩序

    200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進一步完善醫藥價格政策,整頓藥品價格秩序。

    ——調整政府定價藥品價格。為進一步降低藥品價格,減輕群眾藥費負擔,國家發展改革委在組織開展全面成本和價格調查的基礎上,組織召開20余次專家評審會議,陸續降低了抗腫瘤、抗生素、心腦血管等20多種類近900多種藥品零售價格,平均降價20%,最大降幅達到80%。按降價前市場銷售量計算,全年降價金額約200多億元。同時,為保證廉價藥品生産和使用,適當提高部分臨床療效確切、價格低廉的藥品價格。

    ——限制醫院銷售藥品的加價率。在全面調整政府定價藥品最高限價水平的同時,將縣及縣以上醫院銷售藥品的加價率嚴格控制在15%以內,改變了醫療機構銷售藥品過程中出現的加價率偏高的局面,促使醫療機構加強管理、提高效率,逐步改變“以藥養醫”的補償機制。預計降低醫院銷售藥品加成率後,將使患者受益上百億元。

    ——推動社區衛生機構藥品零差率銷售試點。為促進社區衛生服務發展,鼓勵患者到社區看病,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了《加強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管理的意見》,鼓勵各地積極開展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銷售藥品零差率的試點工作。目前,北京、湖北等地已開始陸續實施,並通過政府採購等方法,較大幅度降低了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藥品零售價格,取得了較好社會效果,受到群眾的普遍歡迎。

    ——進一步加強醫藥價格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全國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重點檢查,全年共查處各類醫藥價格違法案件1.4萬件,涉及違法金額3.3億元,已實施經濟制裁2億元。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了北京大學人民醫院等8起醫藥價格違法典型案例,震懾了醫藥價格違法行為。

    六、清理整頓涉及出租汽車收費

    2006年5月24日,國家發改委與財政部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涉及出租汽車收費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對現行涉及出租汽車企業和司機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資、攤派、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其他費用進行清理整頓,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基金)項目,落實國家已公佈取消的收費(基金)項目,減免收費(基金),規範各類檢驗、檢測收費行為,禁止強制服務、強行收費,強化監督機制。

    經過近一年的清理整頓,目前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國大部分省出臺了出租車收費減免政策。主要包括:有的免收了向出租車司機收取的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價格調節基金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有的取消了機動車排污費、違章公告費、客運從業人員學習費等不合理收費;有的降低了公路養路費、計價器檢定費、安全技術檢驗費等收費標準等,這些措施都減輕了出租汽車企業和司機的負擔。

    七、實施促進就業再就業收費優惠政策 

    2006年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聯合發文規定,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産、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仲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凡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高校畢業生畢業後兩年內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同時,國家還規定,對到西部縣以下基層單位和艱苦邊遠地區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免予償還其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産生的利息;需要人事代理服務的,由有關機構提供全面的免費代理服務。

    八、出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司法部,于2006年4月制定併發布了《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辦法》從我國國情出發,對原有的律師收費管理辦法做了諸多修改和完善,突出體現了便民利民的特點。《辦法》強調,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律師事務所要嚴格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對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公民,可以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辦法》嚴格規範了律師服務收費程序和收費行為,明確了風險代理收費的適用範圍和最高收費比例,完善了律師服務收費爭議解決機制和對律師收費的監督檢查機制。《辦法》的出臺,對於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九、抑制門票價格過快上漲

    針對近年來部分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上漲過快,提價幅度過高的問題,為規範門票價格管理工作,抑制門票價格過快上漲,國家發展改革委先後出臺規定,指導各地方對門票價格進行嚴格規範。

    2005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與有關部門聯合下發《關於與宗教活動場所有關的遊覽參觀點對宗教人士實行門票優惠問題的通知》,規定宗教人士進入遊覽參觀點前往宗教活動場所免收門票。2006年2月,下發了《關於做好紅色旅遊景點門票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提高認識,落實紅色旅遊景點各項門票價格優惠政策,明確規定在重大歷史事件、歷史人物紀念日和重要節慶日等免費向社會開放。2007年1月,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當前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對門票價格提出嚴格的管理規定:一是明確提出門票價格的制定和調整應充分體現公益性,對具有社會公益性的遊覽參觀點,要從低制定門票價格或免費。二是要求同一門票價格的調整頻率不得少於3年,並限定門票價格每次最高提價幅度。三是對一些地區門票價格過高、社會反映強烈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依據《價格法》進行干預或建議地方政府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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