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4月1日起,根據公安部新修改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北京將調整部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記分標準,故意遮擋號牌等17項違法行為的記分標準提高。但是,對於降低或者取消記分的交通違法行為,對司機的依法罰款金額不變。另外,記分標準新增了6項記分。
據悉,調整後予以記分的交通違法行為由原來的51項減為47項。其中,一次記12分的由7項減為4項,記6分的由7項增為12項,記3分的由16項減為14項,記2分的由13項減為12項,記1分的由8項減為5項。
據了解,公安部在重新確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標準時,主要提高了對兩類違法行為的記分標準:一類是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容易誘發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違法行為,如:運輸危險物品時存在的違法行為和公路客運車輛存在的違法行為,這類違法行為,一旦引發交通事故,極易出現群死群傷的嚴重後果。另一類是主觀上存在故意、嚴重影響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主要是涉及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如:不按規定安裝號牌、故意遮擋號牌、使用偽造或者變造號牌等,發生這些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人都存在主觀上的故意,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而且“套用”其他機動車號牌發生違法行為,也即以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記分調整情況如下:
一、新增記分的違法行為共6項
(一)記2分的有2項,分別是:
1、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
2、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違反規定載貨的。
(二)記3分有2項,分別是:
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2、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三)記6分的有2項,分別是:
1、連續駕駛公路客運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2、連續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二、提高記分分值的違法行為17項
(一)由不記分變為記1分的有4項,分別是:
1、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2、機動車載物行駛時遺灑、飄散載運物的;
3、運載超限物品時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
4、運載超限物品時未懸挂明顯標誌的。
(二)由記1分變為記2分的1項,即: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三)由記3分變為記6分的有4項,分別是:
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挂機動車號牌的;
2、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的;3、故意污損機動車號牌的;4、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四)由不記分變為記6分的有5項,分別是:
1、運載危險物品時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
2、運載危險物品時未懸挂警示標誌的;3、運載危險物品時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4、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的;5、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的。
(五)由記2分變為記6分的有1項,即: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載客人數未達20%的。
(六)由記6分變為記12分的有2項,分別是:
1、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的;
2、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三、降低記分分值的違法行為10項
(一)由1分變為不記分的有2項,分別是:
1、不按規定倒車的;2、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的。(二)由記2分變為不記分的有2項,分別是:
1、機動車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間通行的;
2、除客運、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外,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三)由記3分變為不記分的有2項,分別是:
1、駕駛機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擋滑行的;
2、在高速公路上騎、軋車行道分界線的。
(四)由記6分變為不記分的有1項,即:在高速公路上試車或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五)由記12分變為記6分的有1項,即:在駕駛證暫扣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
(六)由記12分變為不記分的有2項,分別是:
1、機動車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2、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四、取消違法記分的有2項
1、逾期3個月未繳納罰款的;
2、連續兩次逾期未繳納罰款的。(記者 侯莎莎 通訊員 祁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