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7年4月2日召開的全國安全生産視頻會議上,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指出,瞞報性質惡劣、後果嚴重,必須支持公安司法機關,嚴厲打擊。
李毅中在講話中指出,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領導批示和國辦通報,宣傳貫徹《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堅決打擊瞞報事故歪風。
視頻會議上,李毅中詳細分析了一季度發生的重特大煤礦瞞報事故。他説,最近一段時間,接連發生了多起瞞報重特大煤礦事故的事件,造成惡劣影響。
1月12日,山西省忻州市寧武縣化北屯鄉牛心會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該礦上報僅5人受傷,接舉報後核實13人死亡。已對礦主、礦長等8人刑事拘留、3人被捕,2人立案偵察,鄉黨委書記、鄉長被免職。2月2日,河南省三門峽市澠池縣天池鎮興安煤礦發生特大火災事故,該礦謊報7人死亡,接舉報後核實24人死亡。目前已對礦主、生産礦長5人實施逮捕,澠池縣分管副縣長、煤炭局長、天池鎮黨委書記和鎮長被撤職。3月18日,遼寧省阜新市東方一礦三井發生特大瓦斯燃燒事故,6人死亡。事故發生後礦主隱瞞不報,偽造記錄,把遇難礦工遺體轉移到170公里以外的內蒙古境內。礦主、生産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等已被刑事拘留。3月18日,山西省晉城市城西區苗匠聯辦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21人死亡。該礦屬資源整合礦井,沒有按規定程序進行整合改造,擅自生産、非法越界開採。事故發生後該礦隱瞞不報,破壞現場,主要人員逃匿後被抓獲。現已對煤礦承包人、礦長、駐礦安監員等15人批捕,分管副區長被免職,街道辦事處書記、主任被免職。3月22日,河南省平頂山市汝州市商酒務煤礦發生特大透水事故,15人死亡。事故發生後該礦隱瞞不報,銷毀入井紀錄和相關資料,阻止遇難人員家屬舉報,管理和技術人員逃匿後被抓獲。這個礦去年5月5日曾發生造成8人死亡的火藥爆炸事故。
瞞報煤礦重特大事故的問題被揭露後,相關地方黨委、政府立即組織力量核查、緝捕逃匿人員。總局和煤監局也派員協助調查。此外,還有幾起瞞報煤礦事故,其他個別行業領域也存在瞞報事故的問題。
瞞報事故性質惡劣、後果嚴重。一些不法業主無視法律、無視監管、無視生命,膽大妄為、鋌而走險,試圖隱瞞真相、逃避責任;個別公務人員不能履行職責、失職失察,甚至喪失立場、參與瞞報。由於瞞報,延誤了搶救遇難人員的最佳時機,給人民生命財産造成更嚴重損失,引起社會輿論、人民群眾的強烈反應。
國務院領導對此高度重視。家寶總理指出,最近接連發生惡意瞞報重大礦山事故的事件,必須引起高度重視,並依法嚴懲;要重申有關制度,再次強調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建敏國務委員要求迅速查明真相,依法嚴懲瞞報者。3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嚴肅查處瞞報事故行為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報》,通報了上述5起瞞報事故,提出了依法懲處瞞報逃匿行為、發揮公眾監督作用、嚴肅查處事故、加大安全監管監察和煤礦整頓關閉力度、加強輿論宣傳引導等5條要求。
3月28日,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即將公佈施行。《條例》全面規範了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程序與責任。其中重要內容之一,就是明確規定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原因和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責任,總結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依法追究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干涉事故報告和依法查處;事故處理情況要向社會公佈等。
李毅中要求: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的重要指示和國辦《通報》,抓住《條例》公佈實施的有利時機,堅決打擊瞞報事故非法行為。
(一)認真學習宣傳、貫徹落實《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條例》的出臺實施是安全生産法制建設的重要成果,來之不易。學習宣傳、貫徹落實《條例》,是當前的一件大事,也是依法規範事故報告和查處、解決瞞報事故問題的得力措施。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要主動與地方宣傳部門彙報溝通配合,做出具體安排。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各種方法途徑,宣傳解讀《條例》的要點。國務院法制辦和總局即將編寫答記者問等宣傳解讀材料。廣大監管監察人員要帶頭學好《條例》,切實掌握《條例》的立法精神及其所構建的法律制度、所做出的法律規定。全系統各級領導都要深入下去,面向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基層幹部和人民群眾進行宣講。使《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形成嚴肅查處事故、打擊瞞報歪風的輿論氛圍和社會共識。
(二)嚴格“四不放過”原則,依法嚴肅查處各類事故。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所有事故以及瞞報事故的違法犯罪行為,都要依照《刑法修正案(六)》,高法、高檢的司法解釋、國務院《特別規定》和《條例》,以及中紀委、監察部關於安全生産違法違紀行為黨紀政紀處分的相關規定等法律法規,查明原因、核清真相,認定責任、嚴肅處理。不僅要追究直接當事人的責任,還要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對違法違紀違規、失職瀆職,甚至參與事故瞞報的,要依法依規嚴肅懲處。查處結果要及時公佈。
(三)支持公安司法機關,嚴厲打擊瞞報事故和逃匿行為。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要支持、配合、協助公安機關,加大對事故後逃匿的涉嫌犯罪人員的抓捕力度,儘快緝拿歸案;支持、配合協助司法機關,按照《刑法修正案(六)》和高法、高檢的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嚴懲瞞報事故犯罪行為。抓緊建立政府部門與司法機關的溝通機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之後,要及時了解案件審判進展情況,提請司法機關向社會公佈判決結果。
(四)嚴格監管,健全監督機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信息。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要認真查找薄弱環節和漏洞,切實加強對非法違法行為的監管。對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舉報信息,必須認真對待,及時核查處理。經核查情況屬實的,要按有關規定獎勵,並注意保護舉報人。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對舉報信息反應不敏感,調查處理不及時的,要依據國務院《特別規定》第二十三條,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做好宣傳工作,保持正確的輿論導向。不僅要對重特大事故以及瞞報、逃匿的壞典型予以曝光,而且要宣傳黨和政府在加強安全生産工作、加大事故責任追究方面所付出的巨大努力;宣傳各級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嚴肅查處瞞報事故行為相關工作的進展情況;宣傳對違法犯罪分子依法嚴懲的結果,使群眾受到教育,相關人員受到警示,犯罪分子受到震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