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期山西省高森林火災的氣象條件和森林火情呈現出的爆發態勢,3月30日,省監察委員會、省林業廳聯合下發《山西省森林防火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對今後違反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導致森林火災發生並造成重大財産損失的,將依照本規定對相關責任者由任免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規定》提出,由於預防措施不落實,導致發生一般、重大、特大森林火災,且在撲救中因組織不力,導致火災復燃或釀成重特大森林火災事故的;在撲救中因指揮失誤,導致人員傷亡的;違反《森林火災報告制度》的規定,發生森林火災後遲報、瞞報或有其它弄虛作假行為的,貽誤撲火戰機而造成重特大森林火災的;火災發生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的,將分別視情節輕重,對各級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甚至撤職處分。(記者 白續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