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堅決剎住違規建設樓堂館所的不良風氣,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4月9日提出了《關於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的意見》。
《意見》中提出,所有新建、擴建、遷建、購置、裝修改造黨政機關辦公樓項目,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自治區廳局級單位和盟市、旗縣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由自治區發改委核報自治區政府審批。盟市、旗縣黨政機關直屬單位和鄉鎮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由盟市發改委核報盟市行署或政府審批。自治區事業單位辦公樓建設項目,由自治區發改委核報自治區政府審批,盟市以下事業單位辦公樓建設項目,由盟市發改委核報盟市行署或政府審批。
今後一律不再審批黨政機關新建、改擴建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建設項目,也不得安排財政性資金用於部門、地方所屬的現有這類設施或場所的維修改造。
《意見》要求,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必須體現莊重、樸素、實用和節約資源的原則。黨政機關辦公樓不得定位為城市標誌性建築,外立面不得搞豪華裝修,內裝修要簡潔樸素,辦公設備的配置要科學實用。
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必須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要求,從嚴控制用地規模,嚴禁超標準佔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佔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同時,要積極創造條件盤活行政事業單位辦公樓存量資源,增加存量供給。對辦公用房確有困難的,應首先考慮從現有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存量中調劑解決;原有辦公樓能夠利用的,應以改擴建為主;確需拆除舊樓新建的,應由審批單位委託有資質的鑒定單位出具鑒定結果;確需易地新建的,應打破系統、部門之間界限,實行集中建設。
《意見》要求,黨政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辦公樓項目建設投資,主要由原有辦公用房土地收益和資産轉讓收益解決,但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直接用於辦公樓建設。缺口資金由政府預算內投資安排,不得使用銀行貸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贊助或捐贈,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資或攤派,不得向其他單位借款,不得讓施工單位墊資,嚴禁挪用各類專項資金。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等財政性資金建設辦公樓的,在申報項目時要出具財政部門對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等財政性資金的審核意見。
《意見》最後指出,今年上半年,自治區要組成檢查組,對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進行全面徹底的清理,對清理中發現的問題,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