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藥品廣告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藥品廣告審查發佈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將於2007年5月1日執行。為進一步做好兩個規章的貫徹實施工作,2007年4月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了《關於貫徹實施<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和<藥品廣告審查發佈標準>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辦法》和《標準》,嚴把藥品廣告準入關。要運用好廣告電子政務審批系統,審批的廣告要及時備案,上網公佈接受社會監督;要結合貫徹《辦法》和《標準》,按照《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復審制度》和《違法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警示制度》,做好藥品廣告復審和公眾警示工作;要加強《辦法》和《標準》的培訓工作,加強對基層藥品廣告監督人員的指導,切實提高藥品廣告審批監督隊伍的工作水平。
《通知》指出,在貫徹實施《標準》過程中,對發佈藥品廣告要使用規範的藥品名稱。藥品廣告中不得使用未經註冊的商標;不得以産品註冊商標代替藥品名稱進行宣傳(經批准的作為藥品商品名稱使用的文字型註冊商標除外)。在藥品廣告中宣傳註冊商標的,必須同時使用藥品通用名稱。藥品通用名稱的字體和顏色必須清晰可辨;藥品商品名、産品文字型註冊商標的字體不得大於藥品通用名稱。申請進口藥品廣告批准文號的代理機構,應是進口藥品生産企業在境內設立的辦事機構。如進口藥品生産企業在境內未設辦事機構的,則應由該進口藥品境內總經銷機構憑其生産企業委託書原件,向其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通知》強調,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大對發佈違法藥品廣告的打擊力度。對篡改經批准的藥品廣告內容,任意擴大産品適應症(功能主治)範圍、絕對化誇大藥品療效、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進行虛假宣傳的違法廣告,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責令立即停止該藥品廣告的發佈,並撤消其廣告所有批准文號;屬於異地跨省發佈的違法廣告,由發佈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違法廣告樣件移送藥品廣告原審批部門,由藥品廣告原審批部門撤銷該藥品所有的廣告批准文號。所有被撤消廣告批准文號的一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撤消藥品廣告批准文號要嚴格按照法定處罰程序,依法辦理。
此外,新修訂《辦法》和《標準》執行後,2007年5月1日前審批的廣告在廣告批准文號有效期內可以繼續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