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頒布了《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根據條例,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同時,條例對事故發生後的上報時限和具體內容要求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條例規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條例規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條例同時規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條例明確,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條例還規定,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條例還規定,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