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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將立法規範供用電行為 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21日   來源:廣西日報

    近日,自治區法制辦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廣西壯族自治區供用電管理辦法》立法意見。供電企業不得擅自停電、用電業務應公開查詢、用戶不得拒絕簽訂供用電合同和拖欠電費等多方面供用電行為,將被納入立法調整範圍。

    電力工業是廣西的支柱産業之一,對拉動經濟發展功不可沒。但近年來個別供電企業不按操作規範供電、不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等問題,一些用戶違章用電、損壞供電設施、拖欠電費等問題,供用電設施用地、輸配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的規劃建設與其他基礎設施的衝突問題,電網建設過程中存在林地徵佔和林木砍伐賠償等問題日顯突出,極大地阻礙了廣西電力工業發展。為規範供用電市場,促進廣西電力工業健康發展, 立法規範供用電行為非常必要。

    《徵求意見稿》規定,每年一次對35千伏以上供電或者每年不超過3次對10千伏供電進行計劃檢修的,應當提前7天通知或者公告;供電設施臨時檢修,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供電系統發生故障或者電力供需緊張採取停電、限電措施的,應當按照批准的限電序位方案停電或者限電。除上述3種情形外,供電企業不得無故中斷對用戶的供電行為。對企業擅自停電或限電、供電企業違規收取或多收電費、供電企業沒有不予供電的合理理由卻拒絕供電等行為,電力管理部門都將予以處罰。

    根據《徵求意見稿》,供電企業不得有7種行為:違法分攤應當由供電企業承擔的相關費用;擅自改變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越權徵收供電設施集資款;為用戶指定使用電能表和其他供電設備;為用戶指定電力工程設計、施工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違法設定供電條件或者違反行業規範,變相增加用戶負擔;其他危害用戶利益的行為。

    《徵求意見稿》還有許多方便用戶的規定,同時也規定了用戶應當承擔的相應義務。 (記者廖慶淩 通訊員費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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