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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副部長就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實施接受採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08日   來源:農業部網站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已經2007年3月21日國務院第171次常務會議通過,于2007年5月1日起實施。日前,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就《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貫徹實施接受了有關媒體的採訪,實錄如下:

    問:我國的醫療機構從什麼時候開始器官移植手術的?

    答:器官移植涉及到多個器官,比如肝臟、腎臟、肺、胰腺和小腸等的移植。因為不同的器官移植起始時間不一樣,所以很難用一個準確的時間來回答您的問題。例如,中國臨床肝移植起始於1977年,由上海瑞金醫院林言箴教授實施了第一例肝移植手術。1977—1983年間,中國開始了肝臟移植的第一個高潮。世界上是1963年做的第一例人體肝移植,我國是經過十多年以後,在1977年,也就是十年動亂結束後,進行的第一例肝移植。1977年到1983年,我國共做了57例肝移植。但是那時候的肝移植主要做的是晚期肝癌病人(其中有54例),所以術後效果不好,80%病人在手術中間或術後3個月死亡,最長的一個病人只活了264天。在醫學臨床上,存活期不超過一年的移植手術就不是真正的臨床成功。所以當時大家認為不值得做,療效不好,費用又高,我國的肝移植就處於比較悲觀的狀態。

    這一停就是十年,到1993年,我國有一批從國外學習回國的中青年醫生,重新啟動了第二輪肝移植高潮。1993—2006年,我國的肝移植得到了快速發展,肝移植總數接近1萬例。2005年2500多例,2006年突破了3000例。我國成了世界上僅次於美國的第二個肝移植大國。我們把這段時間叫中國的肝移植快速發展階段。但是因為發展太快,管理未跟上,出現了很多問題,技術層面進步了,由於開展移植的單位太多,有260多家在做,技術水平差別甚大,有的醫院做得不錯,有的醫院效果不好,各單位“一哄而上”,導致層次參差不齊,醫療質量難以保證,威脅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對群眾的醫療費用也是雪上加霜,倫理學的法規建設嚴重滯後,技術沒有準入標準,同時器官的來源也非常的短缺。器官移植的高速發展也帶來了很多倫理和法規上的問題,再加上少數單位有器官買賣、網上招攬病人等問題,導致國際社會的非議和批評。這就是器官移植發展的基本情況。

    鑒此,國家開始重視這個問題,從黨中央、國務院到衛生部都十分重視這項工作。2006年7月1日起,衛生部開始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定》,同時制定了多個配套文件,比如腎臟、心臟、肺的三個臨床技術準入標準,開始了規範的法制管理。2006年11月,衛生部在廣州召開了有600多人參加的《人體器官移植臨床管理峰會》,發表了會議聲明,引起了國際社會廣泛關注。同時全球社會對中國採取的行動表示讚賞和認可,認為中國的器官移植工作已經開始走向進步。世界衛生組織認為這是對世界器官移植的一大貢獻。

    在這個大背景下,今年3月2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將從5月1日起全面施行。《條例》的出臺是中國人體器官移植工作的一個里程碑。當然發達國家很多早已經有了相應的法律規定,可是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其進步意義也是世界公認的。但目前這還只是個條文,真正將其付諸於實踐,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問:我國人體器官移植發展的不同階段,從時間上是如何劃分的?

    答:總的來説,如果包括腎移植在內,我國從1966年就開始起步做器官移植了,1966年做了第一例腎移植。但從真正意義上的有一定規模的器官移植工作,應該是90年代以後才形成規模。

    我們把我國的器官移植分為三個階段,一是臨床試驗階段。二是臨床應用階段,真正的廣泛應用在病人身上。三是臨床規範階段,也就是現階段,逐步納入法制化管理的軌道。具體來説,不同器官的移植,時間段的劃分也不同,像肝臟,1977—1983年是臨床試驗階段,然後是十年停頓期,1993—2006年是臨床應用階段,2006至今以後的這五至十年將是規範階段。

    問:關於活體器官移植的問題,很多專家有不同意見,請您從技術、倫理學、供體矛盾、供體安全的角度給我們一個評估。

    答:關於活體器官移植,不同器官有不同的技術要求。比如腎移植,人有兩個腎,從功能來説,一個腎就夠了,所以活體的腎移植從上世紀60年代就有了。活體供腎相對較安全。關於肝臟移植,人只有一個肝臟,把部分肝臟捐獻出來進行移植是上世紀80年代相繼由澳大利亞和德國的教授先開始的。肝臟分八個段,每個段的血管,膽管供應都是獨立的,所以可以拿出一部分。

    活體移植,尤其對肝臟來説,技術要求特別嚴格。醫生要求有兩方面的經驗,一方面是很熟練的肝外科經驗,要把肝某部分很準確拿出來,不要影響到供體的生命安全;還要有很熟練的肝移植經驗,要把這個肝移植到另一個人身上。這裡涉及到倫理學和技術的問題,首先説倫理學,西方的醫學倫理學是《希波格拉底誓言》,核心就是不要對病人造成傷害,現在活體供肝明顯對病人有傷害,因為肝拿出一部分是個大手術,處理不好有生命危險,因此活體供肝涉及到很多倫理學和技術上的問題。所以對我國的活體供肝,要進行嚴格的準入制度,絕不能盲目地一哄而上。我們要求,如果一個單位沒有100例的屍體肝移植的經驗,一定不能做活體移植,外科醫生的整個隊伍都必須高度負責稱職,因為供體的生命在你的手上。一定要有嚴格的技術標準,任何一個環節出問題,都會影響到手術的成敗。

    同時,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屍體供肝等於是把一個沒有用的器官用來治病救人,而活體供肝是要保證一個人的生命安全而要損害部分生理功能條件下再去救另一個人,所以一定要十分慎重。我們不鼓勵像以前那樣遍地開花,沒有十分的把握,任何一個單位都不能擅自做這樣的事情。

    不論是我國還是世界上,對活體器官移植都限制得非常嚴格。那種儘快把活體器官移植全面開發的觀點是錯誤的,一定要嚴格加以限制和管理,一定不能出現手術導致供體死亡的事件。

    問:因幫扶導致的親情移植,是特指哪種情況?

    答:關於活體移植的問題,國外的器官移植包括兩部分,一個是血緣上有關聯的,一個是感情上有聯絡的,這兩類都可以,尤其是發達國家。我國現在實行的是第一類,一定要有血緣關係,為什麼呢?我們在討論中也注意到了這個問題,充分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要嚴禁器官買賣的情況,因為金錢的問題、權力的問題,那就可能會出現活體供應失控的情況。在現階段,一定是要有血緣關係的移植。這是為了規範工作,隨著社會的進步,器官移植法規管理建設逐步成熟後,才可考慮逐步讓感情上有聯絡的親體移植。

    記者問的是關係中有沒有不一定是親屬的?實際上《條例》中寫得很明確,有監護人的關係,像我國的養子、養女,就屬於感情聯絡,還有夫妻關係等,實際上已經是一家人親密關係。如果單純強調有血緣關係,就把這些人排除在外了。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是允許的,《條例》上規定了,監護人、有明確的家庭關係的也可以移植。

    問:關於準入的問題,聽説北京市移植準入已經接近尾聲,有一些大醫院被排除在外,其實這些大醫院的移植水平比起一些偏遠地方來説,應該還是非常強的。如果是全國統一標準,會不會造成有些西部地區全省都沒有醫院能做肝移植,而北京或上海有些地方能做的反而不讓做?

    答:《條例》對準入有兩點規定,一是國務院授權衛生行政部門全面監管和指導全國的器官移植,這就有兩個層次,一個是從全國來説,衛生部是國務院的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器官移植監管,所有的相關政策均由衛生部制定的。第二層次就是,地方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具體享有管理權。因為中國很大,每個省、每個地區的情況千差萬別,經濟情況和百姓的需求都不一樣,所以管理是分兩個層次的。具體管理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衛生部進行監管,但所有的決定都要報衛生部備案。根據這個情況,衛生部成立了人體器官移植臨床應用委員會(OTC),世界上所有開展器官移植的國家都有這樣的機構。OTC的行政領導是衛生部,下面是兩條線,包括行政管理和技術管理,一是各個省、市、自治區的衛生廳局,屬於行政管理。二是技術方面,衛生部成立了全國臨床器官移植專家委員會,有60多位專家參與,都是全國、乃至世界公認的醫德、醫術均可的器官移植專家。OTC的組成人員是這樣,我擔任主任委員,醫政司、法規司、科教司等多位司局長參與。另外,還有北京大學的倫理學專家,幾個醫療衛生方面的社團組織,如醫師協會、中華醫學會、醫院協會等,也都參與,OTC的政策決定均上報衛生部黨組,在黨組領導下工作。所以説,器官移植的準入標準必須全國統一,如果不統一,全國就亂了,例如西藏、新疆和北京、上海的差別就大了。

    鋻於經濟發展情況不同,像北京比較發達,但有的大醫院儘管技術條件還可以,也不讓做了,這是一定的,北京要那麼多的器官移植醫院幹什麼?例如香港特區,我國台灣也有許多好的醫院,但也不能家家醫院都做器官移植。如果你是個病人,你一定會找最好的醫院去做,僅做了幾例的和做了幾百例的經驗肯定不一樣。這個問題核心要保證醫療服務質量,病人的生命安全,老百姓肯定會做出正確的選擇。

    問:在執行器官移植的過程中,技術優先還是倫理優先?對倫理是怎麼考慮的?倫理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麼?

    答:醫療技術的發展,尤其是器官移植,涉及到獻和給,特別是要用一個人的生命去救另一個人的生命。從器官移植開始,倫理學問題就出現了,科技的發展也帶來了很多倫理學的問題。所以倫理學一定是優先於技術的,倫理學是第一位的。

    從上世紀60年代,國外開始設立醫院的臨床倫理委員會,以前都是科研倫理委員會。科研倫理委員會存在時間比較久,主要針對藥品的臨床實驗和臨床科學研究。臨床倫理委員會的成立,有一個全世界範圍內最著名的赫爾辛基宣言,這是一個臨床和科研的倫理準則。以後出現過1999版和2000版的世界衛生組織的倫理委員會準則,其實就是倫理委員會的操作規範,比如它對於病人、醫護人員的責任、社會認知如何等倫理問題,都有一個基本的判斷標準。實際上,《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原則都是在世界衛生組織臨床倫理的原則下制定的,《條例》出臺前也經過世界衛生組織的審查,並提出了意見。臨床中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的任務,主要是進行倫理價值的判斷,包括病人的生理、健康、有利於移植供體的健康、社會的認知、適應等內容,這就需要多領域的專家加入。我們也規定,真正參與臨床移植的人員要少參與這個程序,如果是太多,他會主要考慮到技術部分。另外要有社會各個方面的工作者,比如倫理學方面、法律方面、財務方面、社保方面,還有一些社會團體,包括涉及到衛生行政部門的社會團體,還有一些其他社會團體,都可以加入到倫理委員會。當然,在倫理委員會中,器官移植的醫生盡可能少一點,但是其他專業的醫生,比如心理醫生可能會參與進來。總之,倫理委員會主要是做器官移植的倫理判斷。

    問:參與器官移植的醫生不能參與死亡鑒定,是不是也是這樣的考慮?

    答:這也是根據倫理準則來的。因如果參與了摘取器官的判斷,可能就會産生一些偏差,有可能因為自己的需要去干擾判斷。

    腦死亡判定的問題在《條例》中還沒有能夠得到明確,這主要是考慮到中國的實際情況,但是這個問題一定要講清楚。全世界關於死亡有兩套標準,一個是心跳呼吸停止,一個就是腦死亡的標準。腦死亡的標準立法要經過全國人大,目前全世界已經有89個國家就腦死亡進行了立法。腦死亡實際是由於醫學科學的進步才出現的一個概念,民眾對腦死亡有很多誤區,包括記者,經常會和植物人混為一談,老百姓,包括醫務人員中也有很多人對此不清楚。

    腦死亡概念的界定是和器官移植有一定關係的,是器官移植的進步,醫學的進步推動了腦死亡觀念建立的必要性,因為只有腦死亡觀念的真正建立,才可能有器官捐獻和移植的規範。可是另一方面,器官移植的醫生又不能去參與判斷腦死亡,可以去推動這個觀念,但是不能去判定,因為他有利益,你要把這個器官進行移植,就不能進行判定。

    我們準備今年下半年開一個腦死亡學術研討會,參照發達國家和發達地區腦死亡立法的經驗,推動我國腦死亡的立法進程。美國的腦死亡是由哈佛大學醫學院首先提出概念,然後經過議會通過的。現在我國的OTC已經指定三家大學,北京大學、浙江大學、華中科技大學,對腦死亡有關的標準在衛生部原來工作的基礎上,進行進一步深化。腦死亡的立法工作也需要媒介的幫助,使之家喻戶曉。如果沒有腦死亡概念的確立,就沒有真正的器官捐獻。因為人心跳停止死亡幾分鐘以後,血塊完全凝結,器官就不能用於移植了,器官和角膜是不一樣的,器官必須在心跳停止幾分鐘之內進行灌注、保存,器官才能保持幾個小時到十幾個小時。所以,只有腦死亡的觀念得到大家的承認,器官捐獻才能真正實現。這個概念要搞清楚,一定不要把腦死亡和植物人混為一談,更不能和腦外傷混為一談。像劉海若女士,説她已經是腦死亡,這是沒有依據的,英國醫生根本沒有説她是腦死亡,她是嚴重的腦挫傷。她後來又被救活了,如果是腦死亡哪能救活?這個誤區必須要澄清。

    問:關於器官分享系統,也就是類似美國UNOS的問題,國內的醫學機構還需要倫理委員會做一些判斷,因為缺少制約,所以可能存在道德風險。中國的UNOS的雛形和它的工作進展表是什麼情況?

    答:器官移植有兩個體系,一個是科學註冊體系,另外一個是行政註冊體系。美國從條例的提出到體系的建設用了15年時間。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出臺比較晚,國家計劃用三到五年時間建成兩個體系。

    科學註冊體系已經開始進行,取得了一些進展,包括準入、標準、指南,今年8月要出版《中國肝臟移植手冊》,腎臟移植相應的技術指南即將出臺。另外,我們還有一個肝移植登記中心,由香港大學協助我們建立,已經搞了兩年多,有25個單位的肝臟移植中心參與了這項工作,在明年適當的時候要把它過渡到大陸來。

    關於行政註冊,在借鑒美國器官分享網絡(UNOS)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我們正在擬制定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患者排序和人體器官分配的原則。總體思路包括:一是符合醫療需要;二是符合倫理原則;三是公平、公開、公正。公平即人體器官移植患者獲得人體器官的機會平等,醫療機構為患者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獲得人體器官的機會平等。公開即人體器官移植患者排序和人體器官分配接受社會、患者、醫療機構的共同監督。公正即除了申請時間、醫療需要和倫理原則外,人體器官移植患者排序和人體器官分配不受其他因素影響。根據美國UNOS的經驗和做法,肝臟移植、心臟移植、肺臟移植、胰腺移植以病情嚴重為優先條件,腎臟移植根據等候時間、病情和配型結果排序。

    根據《條例》規定,醫療機構要向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人體器官移植情況。擬在我國已有的肝臟移植登記系統和腎臟移植登記系統的基礎上,建立我國人體器官移植行政註冊系統。行政註冊系統的數據來源既包括醫療機構開展的每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及術後病人隨訪情況,也包括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實施定期評估的情況。

    鋻於中國的國情,行政註冊體系的工作還不能操之過急。有兩個條件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一是技術準入條件嚴格執行,二是中國的腦死亡立法走向進步。沒有“腦死亡”就沒有自願捐獻,沒有捐獻就沒有UNOS。同時我們準備動員社會,讓紅十字會介入中國的器官捐獻工作,真正形成現代意義上的符合倫理學標準的真正的器官移植事業。我在澳大利亞留學的時候,八十年代80%的居民都要帶著一個卡片,“我在交通意外中身亡後,願意把器官捐獻出去”,看到這個卡片就可以取器官。中國還沒有走到這一步,還需要教育,你捐獻器官就是對社會的愛心,像鄧小平同志死了以後就把角膜捐獻出去做研究。我們計劃等科學註冊體系初步形成之後再進一步加強行政註冊體系的工作。

    問:條例裏專門規定了器官移植的費用,是不是通過規定費用以後,就能杜絕器官的買賣?

    答:因為器官移植科技含量很高,例如像器官灌注和保存,是很昂貴的,灌注以後器官才能用。所以完全沒有錢是不能進行器官移植的。圍繞著器官移植的成功,有很多運輸費、化驗費、灌注、保存,這些錢都是要收的。但是器官本身是不能拿來賣錢的。像國外的活體供肝、供腎,都有個補償問題,比如供肝給兄弟姐妹,親情可以救你的命,但是首先是要住院,其次經濟上也要進行補償,如果寫進法律範圍,這些都是一下子寫不清楚的,不能一概而論。但如果是我家裏沒有錢,把器官賣給有錢的人,這不行。

    追問:這是不是意味著以後的整體費用會降低?

    答:中國是全世界器官移植最便宜的國家之一,肝移植只相當於美國的1/10,腎移植也差不多如此。器官移植是項高科技投入的手術,手術費用不會降低,但加強適應症的管理,可以使不需要移植、不適於移植的病人接受不需要的手術。

    問:條例中規定了不能給外國人進行器官移植,為什麼?

    答:以前發現有一些外國人專門跑到中國來做器官移植,這是世界衛生組織明文反對的。根據世界衛生組織人體器官移植指導原則和國際上通行的規則,以旅遊名義到其他國家實施器官移植是被嚴格禁止的。我國器官移植應當優先滿足本國公民,包括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公民人體器官移植的需要,嚴禁醫療機構招攬外國患者以旅遊的名義到中國境內實施器官移植。

    問:您覺得我國器官移植工作最大的難點在哪兒?

    答:當前,我國器官移植工作最大的難點是法規的建設、管理體系的建設。中國人特別聰明,中國外科醫生的手巧是世界有名的,中國醫生的技術很好,外國人會做的事情,中國人用一兩年都學會了,所以我們的技術沒有問題。但是我們的法規建設和管理體系,怎樣才能符合我們的國情,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這是最難的。中國的事情,往往是不管就亂,一管就死。所以科學的管理體系對器官移植至關重要,也任重道遠,希望媒介多支持,進行法制觀念的宣傳、教育。

    問:角膜、血液、骨髓等算器官嗎?

    答:角膜是組織,不是器官,不在《條例》界定的範圍之內。角膜在眼庫可以保存很長時間。像無償獻血、骨髓捐獻,都不在這個《條例》的適用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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