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5月8日),湖北省公安廳通報稱,辦理挂失、貸款、申請營業執照等13項手續時,持《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即可,不需要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
省公安廳治安總隊有關負責人稱,《戶口登記條例》、《身份證法》已明確規定,《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是證明公民身份的合法證件。公民憑證參與社會活動,公安機關不需出具戶籍證明。但是受以往慣性思維的影響,很多居民在辦理結婚登記、銀行開戶、挂失、貸款、申請營業執照、養老保險、養老金年審、公證、抵押、購房、考試、應聘、低保等13類事項時,總是要到公安機關去開具戶籍證明,覺得這樣才算“程序到位了”,這讓基層公安機關很不好辦。
據介紹,公民只有在辦理戶口遷移或被司法機關核查現實身份情況時,公安機關才視情出具戶籍證明。公民若發現《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與自己現實信息不一致的,應及時到派出所辦理變更、更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