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煤調[2007]95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煤炭局(辦)、監察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國土資源廳(局)、總工會,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為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工作,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實現安全生産狀況逐步好轉,根據《安全生産法》、《煤炭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國務院關於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重要性、指導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對象與範圍
1.本指導意見所指的小煤礦是年生産能力30萬噸及以下的煤礦,包括基建、技改、資源整合及正常生産的各類礦井。年生産能力30萬噸以上的煤礦、國有重點煤礦企業中的小煤礦和其他國有小煤礦,可參照《關於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116號)執行。
(二)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2.加強安全基礎管理是加強小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迫切要求。我國小煤礦佔礦井總數的90%左右,其産量佔總量的三分之一。但是,小煤礦安全生産條件差、生産工藝落後、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責任不落實、規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規範、安全培訓不到位等安全基礎管理薄弱的問題突出,違法、非法生産的現象時有發生,事故死亡人數和重特大事故起數佔全國煤礦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安全生産狀況十分嚴峻。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工作,對落實國務院確定的從2005年下半年算起,力爭用三年左右的時間解決小煤礦問題,實現安全生産狀況穩定好轉、到2010年明顯好轉的目標,任務十分緊迫和重要。
3.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是實現煤炭工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小煤礦是我國煤炭開採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促其健康發展,必須依法關閉非法和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破壞資源、污染環境、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小煤礦,通過資源整合、技術改造,改善礦井安全生産條件,淘汰落後的生産能力。與此同時,必須加強安全基礎管理,實現小煤礦安全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小煤礦基礎薄弱、事故多發的狀況。
(三)指導原則和目標
4.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要堅持“安全發展”的科學理念,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始終把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立足點;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重點遏制瓦斯、水害、火災、頂板等重特大事故;堅持企業負責、政府監管,企業要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自我約束機制,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實安全監管的主體責任,切實加強本地區小煤礦安全生産監管工作。
5.在完成煤礦瓦斯治理、整頓關閉兩個攻堅戰工作任務的同時,通過加強安全基礎管理,到2010年,小煤礦安全生産條件明顯改善,從業人員素質明顯提高,生産安全事故明顯下降,安全生産水平明顯提升。實現“煤炭工業‘十一五’規劃”的要求。
二、強化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提升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小煤礦企業安全管理機制
6.完善礦井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礦井設立礦長,安全、生産、機電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技術副礦長,總工程師,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産相關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學歷、從事煤礦安全生産相關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其中礦長還必須具備安全生産技術、管理崗位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生産、輔助單位要配齊具有相應安全生産管理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
7.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小煤礦必須明確企業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礦的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下同)、分管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生産輔助單位、職能機構和各崗位人員承擔的安全生産責任,把安全生産的責任逐級逐項分解,落實到各部門和各崗位人員,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産責任制體系。
8.明確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小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産第一責任者。負責全面貫徹執行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制定落實安全生産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管理人員下井跟班制度;保證安全生産投入的有效實施;保障職工安全生産的合法權益,落實職工安全培訓;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報告和組織事故搶救;主動接受並積極配合安全生産執法檢查,認真整改存在的問題;建立和維護企業安全生産誠信。
9.建立安全監督檢查制度。礦井設立專職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其中配備專職安全檢查人員不少於5人,並確保每班都有專職安全檢查人員在井下檢查監督安全生産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
10.落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小煤礦每週至少由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主持召開1次安全生産辦公會議,專門研究解決安全生産中存在的問題。辦公會議決定事項要明確責任,形成紀要,並在下次會議檢查落實,留有記錄。
(二)加強安全生産技術管理
11.建立技術管理體系。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建立以技術負責人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技術負責人對煤礦安全生産技術工作負責。礦井設立技術管理機構,配備採礦、通風、機電、地質及測量等專業技術人員。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
12.加強技術基礎工作。技術負責人負責制定礦井災害預防計劃,加強礦井災害預防工作。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的規定繪製礦井相關圖紙,圖紙要符合技術規範的要求並與實際相符,採掘工程平面圖每半月要實測填圖一次,並按有關規定及時向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送相關圖紙。對礦井地質情況、開採情況、周邊礦井採空區情況等要由技術人員定期進行分析,針對性的採取安全技術措施,並形成完整的技術基礎資料。嚴禁超層越界開採。
13.確保礦井生産系統完善可靠。礦井和採區生産佈局科學合理,回採工作面採用正規壁式採煤方法,嚴禁巷道式採煤,確保系統完善,運行可靠。年産6萬噸及以下的礦井、年産6萬噸以上礦井的一個採區只準一個採煤工作面,兩個掘進工作面同時生産。
14.加強礦井“一通三防”的技術管理。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並落實“一通三防”專項措施,確保系統安全可靠。每旬組織1次對礦井全面測風,對採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隨時測風,嚴禁採掘工作面微風或無風作業。對風門、局扇等設施明確專人看管和維護。礦井必須安裝瓦斯監控系統,並確保傳感器安裝符合規定,系統完好,監控有效。採掘工作面要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工,及時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情況,杜絕超限作業。煤與瓦斯突出煤層必須落實“四位一體”的防突措施,掘進工作面實現“三專兩閉鎖”。礦井按有關規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統,並保證有效使用。開採自然發火煤層必須落實綜合防滅火措施。所有礦井都要建立防塵系統,落實綜合防塵措施。
15.加強礦井水害防治的技術管理。嚴格執行“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脅的礦井和區域必須建立探放水隊伍,配齊探放水設備。技術負責人每季度組織一次對礦井水情調查,查明礦井和採區水文地質條件,制定水害防治的專項措施。
16.及時解決安全生産技術問題。技術負責人每月組織一次技術分析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産技術問題。重大安全隱患或技術難題,應聘請相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生産。經專家論證,礦井在技術上不能保證安全生産的,要立即停止生産。
(三)加強安全生産現場管理
17.落實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企業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於10次,生産、安全、機電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每月下井不得少於15次。井下每班必須確保至少有1名礦級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帶班人員要做到與工人同下同上,深入採掘工作面,抓安全生産重點環節,督促區隊加強現場管理,把安全生産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措施細化落實到區隊和班組。
18.落實現場管理制度。煤礦要嚴格落實井口檢身制度,嚴禁人員酒後或帶火種等下井。要建立各生産、輔助單位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和班組長必須堅持作業現場帶班,加強現場檢查和安全管理,嚴格按照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組織生産,從嚴查處“三違”現象。現場存在安全重大隱患時要立即停止作業,採取措施進行處理。存在險情時必須立即將人員撤出到安全地點,並及時上報。
19.加強現場作業管理。每個採掘工作面開工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煤礦技術負責人批准並向現場人員貫徹後認真執行,生産和輔助單位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對貫通巷道、排放瓦斯、處理自然發火、探放水等工作,煤礦技術負責人要到現場指揮和管理。
20.加強現場的頂板管理。井巷推廣使用錨噴支護,回採工作面採用金屬液壓支護,2008年底淘汰木支護,嚴禁無支護從事採掘活動。要建立採掘工程質量班組驗收標準和辦法,嚴格當班的質量驗收,及時解決存在的質量隱患和安全問題,確保採掘工作面支護優良和作業安全。
21.加強礦井機電管理。建立設備定期查驗、檢測、維護、保養和檢修制度,保證設備完好;杜絕電氣設備失爆,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機電設備;完善供電系統和規章制度,嚴格按規定實行雙回路供電,定期檢修供電線路、設備,保證礦井用電安全。
22.加強爆破材料和放炮作業的管理。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爆破材料的儲存、運輸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嚴禁使用非礦用安全型炸藥;保證礦井爆破材料“領、用、銷”的數據記錄真實、一致;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煤礦井下爆破作業規程》,堅持“一炮三檢”(裝藥前、放炮前和放炮後分別檢查現場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連鎖”(班組長、安檢員、專職放炮員三人共同認定後,才許放炮)放炮製度。
23.推進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建立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制定年度達標計劃和考核標準,努力實現小煤礦採、掘、機、運、通等系統及地面設備設施的安全質量標準化。
24.落實職業危害的防治。配備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檢測和防護設備與裝置,認真落實現場防治呼吸性粉塵、噪聲、有毒有害氣體的措施,切實改善井下作業環境;如實申報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情況。按標準為職工免費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四)加強隱患排查的管理
25.建立安全生産投入長效機制。按有關規定提足用好安全生産費,維簡、折舊等費用,保證隱患整改的資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資金提取和使用計劃,安全資金要設立專用賬戶,專款用於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治理。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要制定專門計劃,落實資金,明確專人負責。
26.加強隱患排查整改。煤礦建立安全生産隱患排查制度,明確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級管理的任務、範圍和責任。礦井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的、以隱患排查為主要內容的安全大檢查,生産輔助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和班組長負責隨時進行隱患排查。煤礦對查出的各類隱患要進行登記,落實整改措施和責任人員,限期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後,按規定由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負責人組織進行驗收。每季度向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生産監管的部門提交隱患排查整改書面報告。
27.認真做好停産整頓、節日放假停産檢修和復産驗收工作。停産整頓的小煤礦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內容、方法和安全技術措施,限期完成整改。節日停産放假或檢修的礦井必須制定和採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復生産前,煤礦企業要制定具體的復産方案,落實安全保障措施,對員工要集中進行安全培訓教育。煤礦整頓、整改完畢後要向政府相關部門申請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煤礦不得恢復生産。
(五)加強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
28. 嚴格執行煤礦建設項目核準制度。新建、資源整合、技術改造礦井的生産規模,應符合煤礦建設項目産業政策。新建、改擴建煤礦項目,必須由項目單位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報有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後,方可建設。“十一五”時期,各地區一律停止核準(審批)30萬噸/年以下的煤礦新建項目。
29.實施煤礦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煤礦建設項目必須編制《安全專篇》,通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後組織施工。項目竣工後經驗收合格並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後方可投入生産,確保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
30.加強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資源整合、基建和技術改造的礦井,必須按照設計進行施工;嚴禁資源整合期間突擊生産,嚴禁基建過程中邊施工邊生産,嚴禁在改擴建區域進行生産。施工單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按照設計核準的建設工期組織施工,確保施工期間的安全。建設單位對煤礦建設施工安全負相應的管理責任。
(六)加強勞動組織和用工培訓管理
31.加強作業現場勞動組織管理。煤礦必須嚴格按煤炭生産許可證登記能力組織生産,實行科學的定額定員管理,嚴格控制入井人數。建立井下人員管理系統,對井下人員實行入井、升井登記制度,實時掌握井下人員情況。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産。杜絕兩班交叉作業。
32.嚴格井下從業人員準入標準。煤礦對招用的井下從業人員(包括農民工),必須按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完成其就業前的培訓,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併為井下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嚴禁使用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井下作業。
33.嚴禁以包代管或層層轉包。煤礦不得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産經營後,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和煤炭生産許可證的一律不得生産。煤礦違規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34.保證安全培訓條件。煤礦要明確培訓管理責任,制定教育培訓計劃,落實培訓場地、經費、教材、教員及必要的實驗儀器設備,確保按規定落實對職工的培訓。自身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小煤礦,必須與具備資質的培訓基地簽訂教育培訓協議委託培訓。
35.落實全員安全培訓。煤礦對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必須進行不少於72學時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並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井下作業人員每年接受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於20學時。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相關機構培訓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
(七)加強應急管理和事故處理
36.加強應急管理建設。煤礦要制定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根據實施情況及時修改完善;編制事故應急預案,完善應急救援制度,並報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確定事故或緊急狀態下的防範避災、救災措施和處置程序,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習。
37.保障應急救援能力。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隊,配備救護裝備;不具備單獨設立救護隊條件時,應當落實兼職救援人員,並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或聯合建立礦山救護隊,保證事故發生後能得到及時救援。
38.嚴格落實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發生生産安全事故後,煤礦企業負責人應按規定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積極組織搶險,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嚴禁發生事故後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調查工作,不得提供偽證和虛假情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開展警示教育,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整改和防範措施,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按規定及時存儲或補齊安全生産風險抵押金,保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資金。
三、加強小煤礦安全監管,紮實推進安全基礎管理工作
(一)健全小煤礦安全生産的監管機制
39.落實小煤礦安全生産的監管。政府作為小煤礦安全生産的監管主體,要完善小煤礦安全監管機制,充實和加強本地區煤炭行業安全監管力量,制訂本地區煤礦安全發展的整體規劃,研究制訂有利於煤礦安全生産的地方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措施,依法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推進小煤礦加強安全基礎管理,實施煤礦的整頓關閉。小煤礦要自覺服從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監管。
40.健全相關職能部門煤礦安全監管責任制度。煤炭行業管理、安全監管監察、國土資源、勞動保障、工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相互配合,統一行動,落實對小煤礦的安全監管責任。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煤礦生産中的違法、違規和非法生産行為。對不服從政府依法監管,存在非法、違法行為的煤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罰款、停産整頓、吊銷相關證照、依法關閉等行政處罰。
41.嚴肅事故查處。嚴格依法依規追究事故責任人特別是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發生事故的小煤礦主要負責人要予以資質處罰:對發生一次死亡3至9人責任事故或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一次死亡1至2人責任事故礦井的主要負責人,暫扣其《安全資格證書》和《礦長資格證書》,責令參加復訓,合格的退還其兩個資格證書,不合格的吊銷其《安全資格證書》和《礦長資格證書》;對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至9人責任事故礦井的主要負責人,吊銷其《安全資格證書》和《礦長資格證書》,5年內不得頒發。
(二)紮實推進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工作
42.加強組織領導。煤炭行業管理和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工作的領導,明確職責,完善工作機制,精心部署,週密安排,層層抓好落實。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要組織制定加強安全基礎管理工作的目標、任務和措施,做到認識到位、責任到位、工作到位。
43.發揮員工監督作用。小煤礦要組織員工參與、監督煤礦安全生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産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切實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要認真落實特聘煤礦安全群眾監督員制度,為群眾監督員履行職責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員的安全生産現場監督作用。
44.發揮社會輿論和公眾的監督作用。大力宣傳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先進典型和經驗,對典型事故案例和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要予以曝光,接受社會公眾和媒體監督。鼓勵和支持群眾和媒體舉報煤礦違法違規生産、重大安全隱患、瞞報傷亡事故等。積極開展安全文化建設,努力營造加強基礎管理、搞好安全生産的濃厚氛圍。
45.建立激勵約束機制。研究制訂有利於推動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政策措施;樹立典型,推廣先進技術,積極培育和發展面向小煤礦基礎管理的技術服務體系。對加強安全基礎管理工作取得成效的小煤礦給予表彰獎勵,對安全基礎管理不到位的小煤礦給予通報批評。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可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監 察 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 土 資 源 部
中 華 全 國 總 工 會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