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對車險網上銷售業務自查的通知
保監産險〔2007〕496號
各財産保險公司、各保監局:
近來,一些網站以“交強險保費優惠”、“車險最低五折”、“投保送現金”、“零佣金續保”等方式,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它利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31條的有關規定。為了規範車險市場秩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産險公司應對通過車險網站開展仲介業務的情況進行自查,對於沒有合法資格或公開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它利益的網站,必須立即停止與其開展保險業務往來。請各公司于2007年5月20日前將自查自糾情況上報中國保監會財産保險監管部。
二、各産險公司必須嚴格執行交強險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嚴格執行經批准的商業車險條款,不得以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贈送其它保險産品、贈送現金、有獎銷售折讓保費等方式變相降低保險産品費率。保監會鼓勵各産險公司和仲介機構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與機動車直接相關的增值服務。
三、各産險公司必須嚴格執行《關於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保險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6〕19號)和《關於加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6〕71號)規定,交強險每份保單代理手續費不得高於保費收入的4%;商業車險每份保單的代理手續費(佣金)不得超過報備的手續費(佣金)標準。
四、各産險公司要加強對保險仲介機構的管理,手續費(佣金)只能支付給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仲介機構與個人代理人(營銷員),實際支付金額必須全額在“手續費支出”科目中據實列支。
五、各保監局應高度重視,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保險監管工作,要及時發現,嚴肅查處交強險及商業車險的違規行為。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