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日前下發通知,印發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和派駐地方的九個國家土地督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及人員編制規定。國家土地督察機構“三定”方案正式出臺。
“三定”方案規定,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是國家土地總督察的辦事機構,負責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具體實施和土地督察工作的組織協調。其主要職責有:研究擬訂國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工作規則、工作制度、具體辦法和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完善國家土地督察體制、制度的研究,擬訂相關政策法規,加強制度建設;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督促國家土地督察局全面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促進監督檢查工作的有效開展;匯總、分析國家土地督察局上報的省級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違法違規問題,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負責土地違法違規責令限期整改的相關具體工作;負責土地督察工作重要信息的收集、整理、交流、上報等相關工作,加強與國家土地督察局的日常聯絡、情況溝通和信息反饋等工作;組織國家土地督察局開展土地管理的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議,促進調研成果的應用和轉化;協調國家土地督察局及其工作人員的派駐工作,負責國家土地督察局及其工作人員派駐的協調、聯絡和服務等具體管理工作;開展國家土地督察隊伍建設工作,協助部人事部門考核和管理國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員。此外,還要承辦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交辦的其他事項。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內設綜合處、信息調研處、督察指導處、制度建設處、機構管理處和督察幹部管理處等6個處,分工負責以上職責。編制為25人。
“三定”方案還規定,九個國家土地督察局都是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土資源部向地方派駐的國家土地督察機構,代表國家土地總督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負責對各省級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職責包括:對督察範圍內省級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督察範圍內的實際情況,研究擬訂督察工作計劃和工作制度,報國家土地總督察批准後實施;監督檢查督察範圍內省級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落實情況、國家土地調控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對督察範圍內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以及由省級、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事項,依照規定進行檢查,發現有違法違規問題的,及時報告或提出糾正意見;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責令限期整改建議報國家土地總督察,負責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的監督檢查,督促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整改工作,負責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結束整改的審核,並向國家土地總督察提出是否結束對該地區整改的建議;開展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議。此外,還負責承辦國土資源部及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職責分工,國家土地督察局一般內設辦公室、調研處、審核處和督察室等處室。一個督察室原則上對應一個省級人民政府或一個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督察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務會議由局長、副局長和督察專員組成,督察專員對局長負責,並對其督察的省及計劃單列市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合法性、真實性負直接責任,督察室對分管的督察專員負責。九個國家土地督察局編制從30人至48人不等。(李東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