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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通知:加強港口引航管理 提升引航服務水平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16日   來源:交通部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各直屬海事局

    自2006年以來,各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中央直屬和雙重領導港口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91號)要求,積極推進引航管理體制改革,取得了較大的進展,為建立公平、公正的引航秩序提供了條件。為進一步加強我國港口引航管理,加快建立良好的港口公共服務環境,全面提升引航服務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引航管理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引航工作關係到船舶航行安全和港口經營安全,關係到港口的綜合競爭力和健康發展,關係到國家主權和對外開放的整體形象。加強引航管理,對促進港口業健康有序發展,提升我國港口的綜合競爭力和國際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隨著新的引航管理體制的逐步確立和港口業的快速發展,對引航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加強引航管理作為今年港口行政管理的一項重點工作,以更高的標準、更嚴格的要求全面加強對引航機構的管理,儘快提升引航服務水平。

    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引航管理和監督。

    二、嚴把準入關,加強引航資質管理

    依照《港口法》、《船舶引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號)等有關規定,引航機構須經我部批准,方可從事引航活動。引航機構必須符合國辦發〔2001〕91號文件和我部的有關規定且具備《船舶引航管理規定》設定的資質條件。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引航機構的準入管理,定期對引航機構的資質進行檢查,確保其在符合資質條件下從事引航活動。對已經我部批准的引航機構,因引航體制發生重大變化,要進行一次資質審查;對未經批准的,要報部辦理行政許可手續。各地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並按照《船舶引航管理規定》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於2007年6月30日前向我部提出引航機構資質審查或行政許可申請。對審查不合格、不符合引航資質條件的,我部將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能達到引航資質條件的,將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撤銷其引航資格或不予行政許可。

    我部將於2007年下半年公佈合格的引航機構名單。對未取得我部批准文件的引航機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要採取措施制止其繼續從事引航活動,我部將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重新組建或設置新的引航機構以確保港口運營的正常進行。

    嚴把引航員的準入關。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引航員的培訓、考試和發證的管理工作,加大對引航員業務技能和實際操作能力的考核和檢查的力度。

    三、實行科學管理,加強制度建設,全面提升引航服務水平

    引航機構要從引航的計劃、組織、控制、協調等方面進行科學的系統管理,做好引航調度計劃和引航方案,及時安排和科學調度引航員,不斷提升引航的服務質量。制訂引航服務標準,體現引航的公正性、公平性、統一性。引航機構要與有關企業、單位密切協作,建立通暢的信息傳遞渠道,使引航與港口生産緊密銜接,形成有機的港口生産服務鏈。要加快建立集引航調度指揮、引航服務和引航監管等有關內容為一體的引航服務監管系統,逐步實現引航服務信息化。

    各地要建立引航機構的社會監督機制,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口岸有關單位、港航企業、中國引航協會等單位派代表組成引航機構監督委員會,加強對引航的社會監督。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健全引航機構的財務管理制度,實施財務預算管理,加強對引航收費的監督。

    四、加強引航隊伍規範化建設,全面提升引航隊伍素質

    為適應我國港口吞吐能力增長和船舶大型化發展的需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引航機構要把加強引航隊伍建設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

    堅持以人為本,根據引航體制變化的新要求,建立一支管理規範、業務精湛、保障有力、公平服務、高效廉潔的港口引航員隊伍。一是要抓好引航機構的領導班子建設,培養統攬全局、團結協作、作風精良、科學管理的新型領導班子;二是要加快培養高素質的引航員,加大引航員的培訓力度,做好引航員的選拔聘用工作,大力優化引航員隊伍結構;三是要建立科學有效的考核獎勵制度,實現引航機構的規範管理;四是要加強作風建設,樹立良好的引航服務形象。

    五、切實加強引航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著力抓好引航安全工作。要根據港口發展和引航安全工作的需要,加快制定引航機構發展規劃和引航裝備計劃,分階段、有計劃地進行引航設施設備的建設和更新改造,逐步實現引航技術裝備的現代化。建立引航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體系。引航機構要繼續強化安全意識,嚴格遵守有關港口作業和船舶安全航行的規定,在當前生産任務重、引航員相對緊張的情況下,要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生産的關係,制定安全引航應急預案,確保引航安全。

    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引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六、嚴格監管,規範引航行為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引航行為的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非法從事引航活動的行為。對違反規定的,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及時糾正違規行為,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引航活動的,要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違反工作紀律和規定的引航員,要加強教育,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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