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於河北省國有重點煤礦近期發生兩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通報
安監總煤行〔2007〕108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神華集團公司、中煤能源集團公司:
2007年4月19日1時40分,河北省峰峰礦業集團大淑村煤礦172205運料巷掘進工作面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約1270噸,涌出瓦斯量約9.3萬立方米,造成17人死亡。該礦屬國有重點煤礦,設計生産能力90萬噸/年。2003年投産,2005年核定生産能力124萬噸/年,2006年實際産煤107.5萬噸。礦井有2號和4號兩層主採煤層,目前生産的有兩個採區。2005年3月經鑒定,2號煤層為突出危險煤層,4號煤層為無突出危險煤層,瓦斯等級鑒定為突出礦井。2006年3月對2號煤層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進行了區域預測,預測埋藏深度小于560米的區域為無突出危險區,埋藏深度大於560米的區域為突出危險區。該礦對2號煤層實施開採保護層(即4號煤層)、卸壓抽放瓦斯的區域性瓦斯治理措施,對因地質條件影響不能開採保護層(留設構造煤柱)的區域採取排放鑽孔等“四位一體”的局部防突措施。4號煤層174204工作面于2004年11月10日回採結束。由於4號煤層工作面地質條件複雜,受斷層影響,工作面留有煤柱。2號煤層172205工作面大部分位於174204工作面的保護範圍內,部分區段有斷層煤柱。172205運料巷標高為-362.7米,垂深為573.26米。掘進期間正常瓦斯涌出量1.32立方米/分鐘,採取了“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初步分析,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是,172205工作面已經進入突出危險區域,位於4號煤層開採保護層遺留煤柱形成的應力集中區內,對突出危險性增大認識不足,排放鑽孔的排放半徑未進行實際考察,採取的排放鑽孔參數依據不足,採取的煤與瓦斯突出預測敏感指標和臨界值沒有根據本礦的煤層地質條件進行實際考察。
2007年4月20日11時46分,河北省邯鄲礦業集團陶二煤礦南採區的2211上巷掘進工作面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約475噸,涌出瓦斯量約為6.5萬立方米,造成11人死亡、1人受傷。該礦為國有重點煤礦,設計生産能力90萬噸/年,1982年5月投産,2005年核定生産能力150萬噸/年,2006年實際産煤112萬噸。發生事故的2211上巷位於礦井的南採區,目前該採區有四個掘進工作面和一個回採工作面。2006年瓦斯等級鑒定為高瓦斯礦井,對南採區的2211上巷掘進工作面按突出區域管理,採取排放鑽孔的局部防突措施。事故地點標高-390.9米,埋藏深度536.5米。初步分析,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是,2211上巷區域地應力大、礦壓顯現明顯、瓦斯增高、構造發育,打排放鑽孔時有異常現象,瓦斯涌出出現明顯變化,但對突出危險性認識不足,採取排放鑽孔的排放半徑未進行實際考察,排放鑽孔參數依據不足,措施執行不到位,採取的煤與瓦斯突出預測敏感指標和臨界值沒有根據本礦的煤層地質條件進行實際考察。
在不到兩天的時間內,河北邯鄲地區國有重點煤礦相繼發生兩起特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就事故救援和調查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有關專家成立工作組,于4月22日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救援工作,幫助對兩起事故的主要原因進行了認真分析論證,並就當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提出了建議。
這兩起事故是繼3月27日貴州省水城礦業(集團)公司汪家寨煤礦、4月1日四川省芙蓉集團公司白皎煤礦、4月6日湖南省煤業集團金竹山礦業有限公司一平峒煤礦和4月6日甘肅省窯街煤電公司金河煤業公司先後發生四起國有重點煤礦煤與瓦斯突出(其中金河煤業為煤與二氧化碳突出)事故後,又發生在國有重點煤礦的兩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大淑村煤礦與陶二煤礦相距僅10余公里,開採同一煤田相同的煤層,兩礦人為劃定邊界,一個煤礦已鑒定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而另一煤礦卻沒有鑒定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造成事故的原因也極為相似,充分暴露出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工作還存在很多薄弱環節,必須深刻反思,舉一反三,切實加強防突工作。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堅決遏制重、特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發生,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進一步提高對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各煤礦企業要以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産高度負責的精神,深刻吸取上述事故教訓,進一步提高對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防突意識,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産、與效益的關係,克服片面追求産量和效益,忽視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存在僥倖心理,不願及時進行煤與瓦斯突出鑒定工作,甚至違背科學鑒定不願將礦井升級為突出礦井等現象。必須嚴格煤與瓦斯突出鑒定和礦井生産能力核定工作,嚴格控制下井人數,完善和落實礦井防突措施,做好煤礦安全生産工作。
二、嚴格落實煤與瓦斯突出防治的各項措施。針對近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特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印發的《關於國有重點煤礦近期發生兩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通報》(安監總煤調〔2007〕68號)和《關於湖南甘肅兩起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的通報》(安監總煤調〔2007〕77號)已提出了明確要求,各級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結合貫徹本通報精神,進一步督促企業認真傳達落實,切實做好煤與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
三、進一步加強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鑒定工作。凡在同一煤田範圍內相鄰礦井已被鑒定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且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煤礦,必須申請開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鑒定工作。
1.開採深度已達到相鄰礦井始突深度的生産和改擴建礦井;
2.現有高瓦斯礦井的新生産水平;
3.準備投入生産的基建礦井。
四、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進行採掘設計和管理。開採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的煤礦企業要加強礦井瓦斯地質工作,開展礦井地質構造與瓦斯涌出規律、應力分佈以及突出危險性的分析研究工作,制定在構造區域作業的專項防突綜合措施和安全措施。要按照“先抽後採”的要求,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和實施保護層開採、區域性煤與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加強源頭治本措施的研究。要嚴格按照規程的相關規定組織生産,嚴禁採取“剃頭”下山開採突出煤層。突出煤層的採掘工作面,應避開本煤層或鄰近煤層採煤工作面的應力集中範圍。突出煤層的採掘作業,要結合實際採取合理的採掘工藝,特別是採用綜合機械化掘進的工作面,要按照《煤礦瓦斯抽採基本指標》的要求,加強瓦斯預抽工作。突出煤層的採掘過程中,要嚴格落實“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同時,要強化突出礦井的現場管理,成立專門的防突機構,加強職工防突知識安全教育培訓,真正將煤與瓦斯突出防治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確保礦井的安全生産。
五、加強煤與瓦斯突出預測預報敏感指標和臨界值的考察工作。各煤礦企業要依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的要求,與有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緊密配合,結合本企業的煤層、地質、生産條件,認真開展煤與瓦斯突出敏感指標和臨界值的實際考察工作,選取有針對性的預測預報指標和臨界值,提高預測預報的科學性和可靠性。要加強對突出煤層有效排放半徑的測定和排放效果的考察,合理確定排放鑽孔的參數,提高防突措施的實效。
六、進一步加強對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監管監察力度。各級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對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特別是對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鑒定、突出預測預報敏感指標和臨界值的考察、防突現場管理等防突基礎工作的監管、監察和行業指導力度,督促煤礦企業嚴格落實“先抽後採、監測監控、以風定産”十二字方針和“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促進煤礦安全生産。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將此通報轉發至轄區內各國有重點煤礦,以及其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