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對血液製品的監督管理,推動生物製品批簽發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生物製品批簽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對人免疫球蛋白類製品實施批簽發,至2008年1月1日,對所有上市銷售的血液製品實施批簽發。期間對血液製品不同品種陸續開展批簽發工作。自規定之日起,各血液製品生産企業必須按照《生物製品批簽發管理辦法》的相關程序和要求申請批簽發,在規定實施批簽發日期前已經上市流通的産品,可使用至其有效期滿。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明確,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負責組織及承擔血液製品批簽發工作。北京、吉林、上海、湖北、廣東、四川、甘肅等省(市)承擔生物製品批簽發任務的藥品檢驗機構,負責受理指定區域內血液製品生産企業申請批簽發工作。具體操作程序和實施安排由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負責組織確定並予公佈。
疫苗、血液製品生産企業的派駐監督員負責批簽發産品的現場抽樣和封樣工作。具體抽樣工作仍按照《關於開展生物製品批簽發工作相關事宜的通告》中的“批簽發生物製品現場抽樣程序”執行。派駐監督員現場抽樣培訓等工作由北京、吉林、上海、湖北、廣東、四川、甘肅等省(市)授權生物製品批簽發任務的藥品檢驗機構負責。
北京、吉林、上海、湖北、廣東、四川、甘肅等省(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承擔批簽發工作的藥品檢驗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監督檢查。
關於進一步實施血液製品批簽發工作的通知
國食藥監注[2007]2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血液製品的監督管理,推動生物製品批簽發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生物製品批簽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將所有已批准上市的血液製品納入生物製品批簽發管理。現就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6月1日起,對人免疫球蛋白類製品實施批簽發,至2008年1月1日,對所有上市銷售的血液製品實施批簽發。期間對血液製品不同品種陸續開展批簽發工作。
自規定之日起,各血液製品生産企業必須按照《生物製品批簽發管理辦法》的相關程序和要求申請批簽發,在規定實施批簽發日期前已經上市流通的産品,可使用至其有效期滿。
二、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負責組織及承擔血液製品批簽發工作。北京、吉林、上海、湖北、廣東、四川、甘肅等省(市)承擔生物製品批簽發任務的藥品檢驗機構,負責受理指定區域內血液製品生産企業申請批簽發工作。具體操作程序和實施安排由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負責組織確定並予公佈。
三、疫苗、血液製品生産企業的派駐監督員負責批簽發産品的現場抽樣和封樣工作。具體抽樣工作仍按照《關於開展生物製品批簽發工作相關事宜的通告》(國食藥監注〔2004〕509號)中的“批簽發生物製品現場抽樣程序”執行。派駐監督員現場抽樣培訓等工作由北京、吉林、上海、湖北、廣東、四川、甘肅等省(市)授權生物製品批簽發任務的藥品檢驗機構負責。
四、北京、吉林、上海、湖北、廣東、四川、甘肅等省(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承擔批簽發工作的藥品檢驗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監督檢查。各授權開展生物製品批簽發工作的機構和人員須嚴格執行《生物製品批簽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加強自身能力建設,認真做好血液製品的批簽發工作。
五、其他相關事宜仍按國食藥監注〔2004〕509號文的規定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生物製品批簽發工作予以高度重視,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轄區內生物製品生産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生物製品生産企業應進一步提高認識,本著對人民健康高度負責的精神和態度,嚴格執行藥品GMP,積極配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做好血液製品批簽發工作。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