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河南省委、省政府同意,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通知》,強調要進一步加強全省的機構編制管理,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盲目增長。《通知》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通知》精神,嚴格執行中央有關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進一步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嚴格控制機構編制,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鞏固機構改革成果,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嚴格行政機構編制管理,嚴禁擅自改變編制使用範圍
行政編制的審批權限在中央,地方各級行政編制總額由中央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各級各部門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編制總額外越權審批行政編制或自行確定用於黨政機關的編制。各地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調整行政編制,必須在批准的總額內進行;不同層級之間行政編制的調整,必須經省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報中央機構編制部門審批。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行政編制,不得擅自改變行政編制的使用範圍。
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設置機構,不得擅自設立行政機構。嚴格控制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立,除中央和省規定外,凡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一律不再新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新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一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不單獨確定編制(包括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嚴格控制行政機構設置和行政編制。工作任務增加的部門,所需機構編制主要通過內部整合和調劑解決。各地各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推進體制改革,改進管理方式,整合資源,挖掘潛力,從源頭上控制機構編制增長。確需增加機構編制的,嚴格按程序辦理。要按照中央要求,確保鄉鎮機構編制(包括行政編制、事業編制)和財政供養人員在“十一五”期間只減不增。鄉鎮不設政協機構,不配備專職工作人員;鄉鎮政府不設專門的執法機構和隊伍。
二、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切實加強宏觀調控
強化省級機構編制部門對全省各級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管理職責。省機構編制部門要加強對全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宏觀指導,對全省事業編制的總量和結構進行調控,並統一制定全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和總量控制辦法。上級機構編制部門要對下級事業編制總量和結構進行管理,根據實際適當上收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審批權限,逐步實行將下一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由上一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批。鄉鎮事業編制總量的調整,由縣級機構編制部門報上一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核,省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批;鄉鎮不再設立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
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將行政職能轉由事業單位承擔,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公益服務事業發展需要增加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應在現有總量中進行調整;確需增加的,要嚴格按程序審批。
嚴格控制事業編制的使用範圍。事業編制只能用於事業單位,不得把事業編制用於黨政機關,不得把事業編制與行政編制混合使用。
三、堅持機構編制的集中統一管理,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嚴格執行機構編制審批程序和制度,嚴格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凡涉及職能調整,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增減的,統一由機構編制部門審核,按程序報同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或黨委、政府審批,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無權決定機構編制事項。各地各部門向黨委、政府直接提交研究的事項,一般不要涉及機構編制問題,如確需提交黨委、政府研究,屬於機構編制問題的,須事先經機構編制部門研究同意;凡未經機構編制部門研究,各級黨委常委會議和政府常務會議不研究,黨委、政府領導不簽批具體意見。
黨政機關副廳(局)級以上機構設置的審批權限在中央。省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省屬單位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及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負責審批省轄市工作部門的設置與調整,統一規定縣(市、區)和鄉鎮工作部門機構設置限額。市、縣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本級工作部門和直屬單位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及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下一級工作部門的設置。省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全省副處級以上行政事業單位的審批,省轄市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市、縣(市、區)副科級以上行政事業單位的審批。
除專項機構編制法律法規外,各地各部門擬訂法規或法律草案不得就機構編制事項作出具體規定;在制定規範性文件和起草領導講話時,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必須徵求機構編制部門意見。確需增加和調整機構編制的,必須按規定權限和程序由機構編制部門專項辦理。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要完善工作規則,明確辦事程序,嚴格按制度和程序辦事。
上級業務部門不得以檢查、評比、達標等任何形式和手段干預下級部門的機構編制事項,不得要求下級部門設立與其業務對口的機構或提高機構規格,不得要求為其業務對口的機構配備或增加編制。各業務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不得作為審批機構編制的依據。各業務部門下發文件或召開會議擅自對機構編制事項作出的規定,一律無效。
四、加強法制化規範化建設,增強機構編制管理的權威性和約束力
進一步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制建設,認真貫徹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制定部門職責分工協調辦法,加大職責分工協調力度;完善各級黨政部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在明確各部門職能的同時必須逐項明確其應承擔的責任,並增強其規範性、可操作性和嚴肅性。
不斷探索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機構編制管理辦法。全面實行入編審核和編制實名制管理制度,健全機構編制管理臺賬和機構編制管理信息系統,強化對各級各部門機構編制和實有人員的動態監管,不斷完善管理手段,推動管理創新。全省各級機關和事業單位進人,必須先報機構編制部門審核編制,經同意後,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各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都要實行定編定員,確保具體機構設置與按規定審批的機構相一致,實有人員與批准的編制和領導職數相對應,並符合規定的人員結構比例,實現人員編制數、實有人員數、財政供養人數對應的實名制。
加強機構編制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對現行標準進行修改完善,制定更加符合實際的有關機構編制標準。逐步建立機構編制公開制度,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機構編制及其執行情況,要通過有效形式向本單位工作人員或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評估制度。完善機構編制統計和報告制度,確保統計數據準確、及時、全面。要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統計責任制,對漏報、虛報、瞞報的,堅決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五、建立健全機構編制部門與相關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和制約機制,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機構編制部門與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形成合力。強化機構編制管理與組織(人事)管理、財政管理等的綜合約束機制。只有在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同意設置的機構和核批的編制範圍內,組織(人事)部門才能配備人員和核定工資,財政部門才能列入政府預算並核撥經費,銀行才能開設賬戶併發放工資。
對超編進入的人員,組織(人事)部門不得辦理錄用、聘用(任)、調任手續、核定工資,財政部門不得納入統發工資範圍,公安等部門不得辦理戶口遷移,勞動保障部門不得辦理社會保障等手續。對擅自增設的機構,財政部門不得納入政府預算範圍、核撥經費,銀行不得開設賬戶。
各級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機構編制規定,不準超編進人,不準擅自設立機構和提高機構規格,不準超職數、超機構規格配備領導幹部,不準以虛報人員等方式佔用行政和事業編制、冒領財政資金。
六、不斷加大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力度,嚴格責任追究
機構編制部門要按照法定管理權限,履行機構編制監督檢查職責,加強對機構編制有關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查的重點是,黨中央、國務院、中央編委及省委、省政府、省編委有關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上級批准的重大改革方案的實施情況;機構限額、編制數額和領導職數配備的執行情況;超編制、違反規定進人的情況等。要充實和加強督查力量,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要有專門機構或專門人員負責監督檢查工作。要認真貫徹實施機構編制監督檢查有關規定,進一步建立健全對違反機構編制紀律問題的舉報受理制度,加強“12310”機構編制監督舉報電話和群眾來信來訪的受理工作。各級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加強對機構編制的監督檢查,檢查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中存在的問題,查處機構編制違紀違法行為。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等要密切協作,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協調機制,共同維護機構編制紀律的嚴肅性。
加大對違反機構編制紀律問題的查處力度,嚴格責任追究。對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單位,要責令其限期糾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糾正並進行通報批評。對於需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或主管部門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上級業務部門以下發文件、召開會議、批資金、上項目、搞評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預下級部門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配備的,要嚴肅查處。
七、加強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領導,不斷提高機構編制管理水平
加強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國家政權建設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適應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新形勢,加強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領導,嚴格控制機構編制,及時掌握工作情況,研究解決重要問題,切實抓好中央有關機構編制工作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機構編制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和隊伍建設,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體系,大力支持機構編制部門的工作,當好他們的堅強後盾,使他們敢於堅持原則,大膽工作。要幫助機構編制部門解決實際問題,為他們排憂解難,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不斷提高機構編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努力研究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創新和完善工作機制,進一步強化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基層群眾服務的意識,堅持原則,嚴格管理,秉公辦事,充分發揮把關、協調、監督等職能作用,促進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健康發展。(記者宋華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