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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傑出傳承人可享受政府津貼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27日   來源:浙江日報

    傑出民間老藝人可以享受政府津貼、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産要受到重罰、“非遺”可以加以合理利用……日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條例》,為“非遺”撐起了一把“保護傘”。

    傑出傳承人可享受政府津貼

    目前,不少“非遺”後繼乏人,部分“非遺”傳承人的生存狀況較差,一些身懷絕技的老藝人年逾古稀,很多獨門絕技隨著老人的離去面臨失傳消亡。

    對此,《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和傳承單位,應通過提供必要場所、給予適當資助、促進交流與合作等方式給予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有突出貢獻的代表性傳承人,除授予相應榮譽稱號外,可給予適當的津貼。

    侵佔破壞“非遺”要受重罰

    針對將“非遺”資源轉讓出賣、謀取私利造成文化珍品流失的狀況,《條例》規定,對侵佔、破壞列入“非遺”名錄項目的資料、實物、建築物、場所等行為,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境外人士未經備案對“非遺”進行學術性考察與研究的,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審核批准對具有保密性的“非遺”進行學術性考察與研究的,可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考察所得資料和實物。

    “非遺”可加以合理利用

    《條例》鼓勵支持以弘揚優秀“非遺”為目的的文學藝術創作,並允許與“非遺”相關的、具有較高價值的民居、建築物、場所向公眾開放。

    《條例》還鼓勵建立“非遺”合理利用基地,科學合理開發利用“非遺” 資源,促進“非遺”適度運用於文化、旅遊等相關産業發展。但在利用“非遺”進行創作、改編、表演、展示、産品開發、旅遊等活動中,要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內涵,不得歪曲濫用。

    對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完整,並具有特殊價值的村落或特定區域,可以建立“非遺”生態保護區,“非遺”豐富的地方應建立專題博物館,收藏、保存和展示當地的“非遺”,單位和個人也可興辦專題博物館、展示室等展示“非遺”。(記者 王婷 實習生 朱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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