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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産業部通知實行通信防雷産品標準符合性認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05日   來源:信息産業部網站

關於實行通信防雷産品標準符合性認定的通知

信部科[2007]2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國衛星通信集團公司、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各相關單位:

    為了規範通信網的防雷安全管理,保證通信網絡及系統安全、可靠運行,依據信息産業部《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的通知》(信部規[2006]553號)、《關於落實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統安全檢查責任的通知》(信部科[2006)719號)和《信息技術標準符合性認定管理辦法》(信部科[2006]540號)要求,部決定對通信網絡及通信系統使用的防雷産品(簡稱“通信防雷産品”)實行標準符合性認定。請按《通信防雷産品標準符合性認定實施細則》(見附件)執行。

    通信防雷産品標準符合性認定結果是通信網絡建設和運行維護對防雷産品的選型依據,各電信運營企業應當在設備採購中,選用經標準符合性認定的通信防雷産品。

信息産業部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通信防雷産品標準符合性認定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進入通信網的防雷産品質量安全可靠,規範通信防雷産品標準符合性認定管理,根據信息産業部《信息技術標準符合性認定管理辦法》(信部科[2006]540號)、《通信網防禦雷電安全保護檢測管理辦法》(信部科[2004]463號)、《關於落實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統安全檢查責任的通知》(信部科2006)719號)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通信防雷産品標準符合性認定是指按照規定的技術方案進行審查、檢測、試驗,確認防雷産品符合相關技術法規及技術標準的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通信防雷産品標準符合性認定。認定遵循自願的原則。

    第四條 通信網上使用的防雷産品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通信行業標準的要求,電信運營企業應選用經標準符合性認定的通信防雷産品。

    第五條 信息産業部通過政府網站發佈標準符合性認定的相關信息。

    第六條 實行標準符合性認定的通信防雷産品目錄由信息産業部科學技術司印發(第一批防雷産品標準符合性檢驗目錄見附錄1)。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信息産業部負責通信防雷産品標準符合性認定的管理,具體工作由科學技術司組織實施。

    第八條 信息産業部通信防雷安全檢測管理辦公室負責協助科技司管理通信防雷産品標準符合性認定的日常受理和審查工作,並將審查結果報科技司。

    第九條 信息産業部授權的檢驗機構負責依據標準符合性認定技術方案實施標準符合性檢測,並出具檢驗報告。

    第三章 標準符合性認定程序

    第十條 標準符合性認定申請單位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 通信防雷産品標準符合性認定申請表(見附錄2),應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企業情況介紹,包括企業概況、生産條件、儀錶配置、質量體系和售後服務措施等內容;

    (四) 生産企業的ISO 9000質量體系認證證書(複印件);

    (五) 防雷産品介紹,包括産品功能、性能指標、原理框圖、內外觀照片和使用説明書(中文)等內容;

    (六) 符合國家行政許可或國家認證認可規定質量證明文件和産品檢驗報告。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按以下程序申請辦理標準符合性認定:

    (一)申請單位自主選擇信息産業部授權的檢驗機構,以委託方式向檢驗機構申請抽樣檢驗;

    (二)申請單位向通信防雷安全檢測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提交申請材料和檢驗報告;

    (三)管理辦公室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四)管理辦公室將審查結果報信息産業部科學技術司審定。

    第十二條 信息産業部對通過標準符合性認定的通信防雷産品在政府網站上公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通過標準符合性認定的單位應當保證通信防雷産品的一致性和可靠性,不得降低産品質量和性能。

    第十四條 已通過認定的防雷産品發生與信息産業部網站上公佈信息不一致的變更情況,相關單位應在變更後一個月內向管理辦公室提交變更證明,經信息産業部確認後更改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已通過標準符合性認定的防雷産品及相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在信息産業部網站上公佈的認定信息,並通報違反規定的情況:

    (一)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不提供真實文件的;

    (二)違反自我聲明承諾事項的;

    (三)産品生産、經營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

    (四)國家産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或強制認證未通過的;

    (五)産品出現重大用戶投訴或質量事故的;

    (六)違反認定管理的其他行為的。

    凡被撤銷認定信息的,自被撤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其重新認定。

    第十六條 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洩露被檢産品技術秘密的,由信息産業部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檢驗機構對通信防雷産品標準符合性檢測的授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信息産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錄1:第一批防雷産品標準符合性檢驗目錄

産品類別
産品名稱
容量
檢驗標準
低壓配電系統用浪涌保護器
一端口單相交流浪涌保護器
T型:In點60kA
H型:In點40kA
M型:In點15kA
L型:In點5kA
YD/T 1235.1-2002通信局(站)低壓配電系統用電涌保護器技術要求
YD/T 1235.2-2002通信局(站)低壓配電系統用電涌保護器測試方法
二端口單相交流浪涌保護器
一端口三相交流浪涌保護器
二端口三相交流浪涌保護器
一端口直流浪涌保護器
H型:In點5kA
L型:In點2kA
二端口直流浪涌保護器
信號網絡浪涌保護器
平衡線浪涌保護器
In點1kA
1kA〈In點3kA
3kA〈In點10kA
10kA〈In點20kA
20kA〈In
YD/T1542-2006信號網絡浪涌保護器(SPD)技術要求和測試方法
同軸線浪涌保護器
以太網接口浪涌保護器
控制接口浪涌保護器
數據接口浪涌保護器
天饋線接口浪涌保護器
 
保安單元
YD/T 694 總配線架
YD/T 1329-2004通信設備過電壓過電流保護用集成電路型保安單元
    注:開關型(間隙型)及開關組合型,用可替換型的c級模塊並聯成大通流量的防雷器不在目錄範圍之內。
 
  附錄2:      通信防雷設備標準符合性檢驗申請表
申請單位
 
通信地址
 
郵  編
 
聯絡電話
 
傳 真
 
聯絡人
 
公司網址
 
Email
 
生産企業
 
企業性質
□中外合資 □外商獨資 □股份制 □國有企業 □民營企業 □境外企業 □其他
企業類型
□設計/生産/銷售 □生産/銷售 □設計/銷售 □銷售 □其他
法定代表人
 
成立時間
 
註冊資金
 
固定資産
 
企業人數
 
廠房面積
 
生産能力
 
設備名稱
 
商 標
 
設備型號注:如有多種型號可在後附表説明
 
産 地
 
依據標準
 
技術來源
□自行開發 □聯合開發 □技術轉讓 □關鍵技術引進 □其他:
生産方式
□自行加工 □委託加工 □其他:
外協工廠
 
認證機構
 
證書編號
 
認證時間
 
申請單位提交申請表時,如附送下列文件請在中□畫√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企業情況介紹。包括企業概況、生産條件、儀錶配置、質量體系和售後服務措施等內容;
□生産企業的ISO 9000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防雷産品介紹。包括産品功能、性能指標、原理框圖、內外觀照片和使用説明書(中文)等內容;
□符合國家行政許可或國家認證認可規定質量證明文件和産品檢驗報告;
□其他。
申請通信防雷産品標準符合性認定的企業承諾: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信息産業部規定;
2、本申請表所填內容及所附文件材料均真實有效;
3、保證通信防雷産品在標準符合性檢驗前後的一致性和質量穩定;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                  年   月   日(蓋章)
    注:通信防雷産品標準符合性認定僅用於表明通過認定的産品符合相關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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