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失業保險金標准將按照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結合北京市經濟發展狀況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以避免因保障水平過高而産生福利化傾向。記者從市法制辦獲悉,北京市從失業保險金標準、支出範圍和辦理手續三個方面對《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將於近期公佈。
1999年發佈的《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中,北京市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單向挂鉤,即失業保險金的五檔標準分別為最低工資標準的70%至90%,並隨其調整而調整。當時,主要是為了配合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落實企業用人自主權,解決冗員過多的問題。近幾年來,由於最低工資標準的不斷調整,造成失業保險金標準較高,影響了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積極性,不利於促進再就業。
為此,修改後的《規定》指出,失業保險金標準的確定及調整,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按照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結合北京市經濟發展狀況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後執行。這意味著北京市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徹底脫鉤。
修改後的《規定》還擴大了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範圍,增加了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國家規定的支出項目,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支出項目。這一修改,充分體現了失業保險金“保生活、促就業”的作用。修改後的《規定》還將失業人員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的期限由40日調整為60日,以方便失業人員的手續辦理。
針對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修改後的《規定》提出,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為其連續繳費的時間,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生活補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其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後執行。而修改前的《規定》關於農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則按北京市職工最低工資的40%計算。(記者徐飛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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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失業保險金八年發放47億元
《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自1999年11月1日施行以來,失業保險基金共為59萬名失業人員和12萬名農民合同制工人支付失業保險金和一次性生活補助共47億元,較好地保障了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RB146
失業保險費繳納標準
1、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及各類聯營、私營企業和事業單位,按本單位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5%繳納。
2、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按本單位中方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5%繳納。
3、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0.5%繳納,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高於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
4、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