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交通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48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ISAA(非正式南亞運價協議組織)和IRSA(非正式紅海運價協議組織)在中國南方地區提高碼頭作業費的活動違反有關規定,對兩運價協議組織的18家成員公司分別給予行政罰款,罰款總額達到135萬元人民幣。
當日下午,交通部水運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18家公司的代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交通部對ISAA秘書處編造虛假文件、誤導成員公司提起申訴的行為給予嚴正警告,並責令其改正。
據了解,這是《國際海運條例》實施以來,特別是今年3月12日交通部發佈《關於加強對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監管的公告》以後,交通部又一次對運價協議組織成員公司採取的處罰行動,顯示出我國政府主管部門對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的監管力度,依法維護國際海運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交通部水運司國際航運處處長熊偉表示,涉及中國航線的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應引以為戒、吸取教訓,所有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在中國開展活動,都必須依法經營,遵守中國相關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