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保總局今日(6月12日)公佈了關於北京海淀區六里屯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行政復議決定(以下簡稱“復議決定”)。復議決定指出,該項目在進一步論證前應予緩建,並全面公開論證過程,擴大徵求公眾意見範圍。論證和徵求公眾意見的結果必須報送北京市環保局核準併發佈公告,然後報國家環保總局備案。在公告和備案之前,該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2007年2月和3月,錢左生、李慧蘭等人分別向環保總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海淀區垃圾焚燒發電和綜合處理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主要理由包括項目選址不當和公眾參與程序未遵守《環境影響評價法》等。
在選址問題上,復議決定指出,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06年6月1日發佈了《關於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對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類項目做出了新的限制性規定,例如:在“可能造成敏感區環境保護目標不能達到相應標準要求的區域”,“一般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類項目”等。然而,根據《立法法》第84條關於法律、法規和規章“不溯及既往”的基本規則,2006年發佈的《關於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對2005年批復的項目沒有追溯效力,北京市環保局依據2005年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及産業政策批復該項目環評報告書的行為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並無不當。按照依法行政原則,環保總局對該批復予以維持。
但是,由於垃圾填埋場所在地政府並未落實北京市環保局1995年對該項目依託的垃圾填埋場環評審批時提出的“填埋場界外500米之內不宜興建永久居住設施、現有設施應予搬遷”的要求,致使廠址周圍的人口數量不斷增加,環境功能實際上發生了較大變化,導致目前在六里屯垃圾填埋場旁新建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可能加重該區域居民的環境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建議項目所在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參照《關於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關技術規範,對該項目的衛生防護距離是否準確、周邊環境容量能否滿足需求、工程地質是否符合條件、二惡英排放是否會污染京密引水渠、周邊環境敏感點的環境風險防範措施是否有效等關鍵問題上,組織專家進一步論證。在完成科學論證之前,該項目應予緩建。
在公眾參與問題上,申請人認為該項目環評公眾參與人數較少,不具有廣泛性、代表性,因此違反了《環評法》。復議決定指出,根據六里屯垃圾焚燒發電和綜合處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公眾參與”一章的內容,該項目建設單位組織了公示會、舉行了專家論證會、向附近居民發放了調查表、在環評報告書中編寫了公眾參與篇章。由於《環評法》中對“公眾參與”僅有原則性規定,沒有關於方式、範圍、程度的具體規定,所以,該項目的環評在程序上並未違反《環評法》的要求。
但是,環保總局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近兩年來該項目周圍入住居民增多,導致可能受項目潛在環境風險影響的人數增加,公眾已經通過群眾來信、集體上訪等不同方式,對該項目可能産生的環境影響表示了強烈關注。鑒此,為了充分反映民意,環保總局建議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在該項目開工建設之前,應當全面公開論證過程,同時在更大範圍內客觀、全面、公開地徵求公眾意見,並將論證和徵求公眾意見的結果報送北京市環保局核準;北京市環保局核準後應當向社會公告,並報環保總局備案。未經北京市環保局核準、公告並報環保總局備案,該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環保總局法規司負責人指出,這一案例充分反映出,現行環保法律法規有關公眾參與的規定還不能滿足公眾的需求,需要進一步完善,即應對公眾參與的廣泛性、代表性以及公眾參與意見在環境決策中的作用進行明確的規定。為探索一個更加有效的公眾參與的法制保障,2004年6月,環保總局發佈《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2005年4月,環保總局召開了第一個完全公開的聽證會——圓明園防滲工程聽證會,採納公眾的意見作出了行政決定;2006年2月,環保總局發佈了第一部《環評公眾參與暫行辦法》,要求項目在環評的各個階段都要公開有關信息,聽取公眾意見。一年來,因信息公開不符合要求、公眾對項目造成的環境影響不滿意等原因,環保總局對總投資達1600億元的43個火電、化工、公路、鐵路等項目的環評文件不予受理;今年,在國務院頒布《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之後,環保總局于2007年4月25日公佈了《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這是國務院各部門中第一部有關環境信息公開的綜合性部門規章。該規章將在2008年5月1日生效。
環保總局:六里屯垃圾發電項目緩建 廈門將環評
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對新聞界通報,國家環保總局建議北京市海淀區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在進一步論證前應予緩建。
潘岳説,一系列重大建設項目引發的環境爭議説明,全面推行規劃環評刻不容緩。潘岳介紹説,北京市海淀區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于2005年11月經北京市環保局批復。按照同級審批的原則,北京市環保局具有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權。該項目所依託的主要是六里屯垃圾填埋場。北京市環保局在1995年對垃圾填埋場進行環評審批時就曾明確指出:“從環境保護的角度考慮在此地建設垃圾填埋場是不適宜的,不採取妥善防治污染措施直接填埋垃圾更是絕對不能允許的”,“填埋場界外500米之內不宜興建永久居住設施、現有設施應予搬遷”。然而10年來,當地政府並未認真落實上述要求,反而在附近接連新建了中海楓蓮山莊、秋露園、百旺茉莉園等小區,使廠址周圍的環境功能發生了較大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