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測繪局為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根據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和《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結合實際出臺了《中共國家測繪局黨組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誡勉談話和函詢暫行辦法》)和《中共國家測繪局黨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述職述廉暫行辦法》)。
《誡勉談話和函詢暫行辦法》規定,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一是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是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三是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四是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五是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六是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針對群眾反映的黨員領導幹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的問題,也可以用書面形式對被反映的黨員領導幹部進行函詢。黨員領導幹部在收到函詢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實事求是地做出書面回復。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復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説明理由。《誡勉談話和函詢暫行辦法》還對審批權限和程序作了嚴格的規定。
《述職述廉暫行辦法》明確了述職述廉的適用範圍,規定了述職述廉的主要內容:一是學習貫徹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二是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三是履行崗位職責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情況;四是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情況;五是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改正措施;六是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對在述職述廉中乾部群眾反映的問題以及提出的意見、建議,領導幹部應採取積極態度認真整改,並在所在單位(部門)一定範圍內通報整改措施。發現領導幹部在述職述廉中隱瞞、回避重要問題,以及對存在的突出問題不認真改正的,將根據局黨組的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