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中國政府在第60屆世界衛生大會開幕當天發表聲明,內容包括:《國際衛生條例(2005)》(以下簡稱新條例)將於6月15日正式生效,並適用於包括香港、澳門、台灣在內的中國全境;根據《條例》第4條第1款的規定,中國國家質檢總局及各地檢驗檢疫機構為《條例》第22條所指的入境口岸的主管當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條例》適用需要,正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進行修訂。
那麼,什麼是《國際衛生條例(2005)》?中國國家質檢總局在實施《國際衛生條例(2005)》中肩負著怎樣的職責?如何加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記者就“貫徹新條例、修改‘衛檢法’”有關問題採訪了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支樹平。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國際衛生條例2005》。
支樹平:國際衛生條例是大多數國家通過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例,以控制來自可從一個國家向另一個國家迅速傳播的疾病的威脅。主要是防止鼠疫、霍亂和黃熱病三種檢疫傳染病的國際間傳播。1951年,世界衛生組織(WHO)制定了《國際衛生公共條例》,後經5次修改和補充,1969年7月25日,在日內瓦召開的第22屆世界衛生大會將其定名為《國際衛生條例》。1973年和1981年曾先後進行了兩次修改。1979年6月1日,我國承認《國際衛生條例》,自1979年6月1日開始對該條例承擔義務。
隨著貿易全球化、人員流動急劇增加和生活模式的變化,新的傳染病不斷出現、舊傳染病死灰復燃,原《國際衛生條例》(簡稱舊條例)已不能適應全球公共衛生的需要和防控疫病的跨境傳播,1995年第48屆世界衛生大會通過了對舊條例的修訂決議。2003年SARS疫情增加了很多國家對舊條例修訂的緊迫性。經過多次討論與磋商,2005年5月23日,第58屆世界衛生大會審議通過了對舊條例的修訂,定名為《國際衛生條例(2005)》。
新條例與舊條例相比具有8大特點:規定的任務更加繁重、職責更加明確、措施更加嚴格、方法更加科學、程序更加規範、部門更加協調、疫情更加透明、信息更加快捷。
記者:新條例是如何明確質檢部門職責的?今後質檢部門將採取哪些措施應對新條例?
支樹平:新條例第22條具體規定了主管當局的9項職責:一是檢查交通工具、集裝箱、貨物等無污染;二是確保口岸設施維護衛生條件無污染無媒介;三是負責監督滅鼠、消毒、滅蟲、除污;四是監督交通工具經營者採取衛生措施;五是監督處理交通工具受污染水、食品、廢物;六是檢測控制船舶污水、垃圾、壓艙水;七是對入出境人員、交通工具、集裝箱實施檢查;八是具備有效應急措施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九是就相關公共衛生措施與WHO歸口單位聯絡。
新條例實施後,我們將採取五條措施應對新條例:一是要明確職責;二是加強口岸能力建設;三是做好技術準備;四是研究和應對新條例提出的公共衛生措施;五是加強新條例的宣傳貫徹協調工作。
記者:在宣傳貫徹新條例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支樹平:主要做了12項工作,包括核定中文稿和印刷新條例文本;編寫《國際衛生條例(2005)》解讀;編譯37個國家和地區的69部衛生檢疫法律法規;彙編國內衛生檢疫相關110件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194項行業標準;組織學習新條例;召開貫徹新條例研討會;召開新條例宣傳貫徹會;舉行新條例培訓班。發文宣傳貫徹新條例;成立專業協作組;召開有關部門溝通會;啟動修改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實施細則。
其中,除修改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實施細則一項工作正在進行外,其他11項工作都已開展並完成。
記者:新條例對各國衛生檢疫法修改工作有什麼要求?
支樹平:按照新條例第59條的規定,如果一個國家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全根據本條例調整其國內立法和行政安排,應最遲在本條例生效後12個月實現這些調整。因此,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實施細則的修改工作應抓緊完成。
記者: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實施細則修改的情況如何?
支樹平:現行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實施細則20年來使衛生檢疫事業得到蓬勃發展。但是,為了適應新的形勢和新條例的要求,需要對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實施細則進行修訂。經過反復調研、向系統內徵求意見和專家研討,確定了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修改思路和框架,目前已形成修改草案,正在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記者:國境衛生檢疫法修改確定了什麼樣的思路?
支樹平:主要是要處理好8個方面的關係:
一是要處理好國際慣例與中國特色的關係。既要與國際慣例接軌,將國際衛生條例新的內容寫進新法中,同時也要從我國國情出發,把國際慣例轉化成我們的工作。
二是要處理好穩定連續與開拓創新的關係。新法對舊法是繼承完善補充發展而不能割裂,並且要把近年來工作的成功經驗特別是口岸抗擊非典等應急管理的成功經驗融進新法中。
三是要處理好執法部門與相關部門的關係。既考慮到本部門作為執法主體的職能,把我們的任務寫全、寫好,也要考慮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能。
四是要處理好主體法律與有關法律的關係。把法和細則一起修改,由於是修改法律,法律名稱不能改變,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同時注意與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相銜接。
五要處理好法律專業與醫學專業的關係。既要符合醫學科學規律,準確使用醫學專業術語,又要符合法律思維邏輯,用法律語言進行規範表述,還要具有可操作性。
六要處理好依法行政與為民服務的關係。既要把握住行政強制措施,又要尊重人權、物權,為群眾服務;
七要處理好監督管理與企業自律的關係。既要規範當事人和全社會,又要規範我們自身,使管理和被管理者處於同等法律地位,做到有權必有責,不但要求權利而且要求責任。
八要處理好修訂法律與事業發展的關係。既要將現在工作內容寫到法裏,又要將業務和體制改革的成果和亮點肯定下來,促進衛生檢疫事業不斷發展。
記者:衛檢法修改的下一步工作是如何打算的?
支樹平:在匯總相關部門的意見後,將就反饋提出的問題進一步研討,廣泛聽取基層工作人員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為推動修法進程提供決策和依據。在形成比較完善的草案後,會同衛生部儘快報國務院法制辦審議。也希望社會各界能多提出寶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