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審計署和財政部向各地聯合印發了《審計署財政部關於切實保證地方審計機關經費問題的意見》。
《意見》指出,多年來,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正確領導和各級財政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認真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責,積極開展審計監督,為推進依法治國、維護財經秩序、加強宏觀管理和廉政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意見》提出,切實保證審計機關工作經費,是進一步落實《審計法》關於保證審計機關經費規定的具體舉措,是審計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有力保障。意見要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切實保證審計機關工作經費。一要在年度預算中進一步安排好本級審計機關履行職責的日常經費,保證地方審計機關的正常運轉,更好地促進各級審計機關審計工作的協調發展。二要對本級審計機關的審計外勤經費在部門預算中予以安排,以保障審計機關審計的獨立性和審計質量、嚴明審計紀律和加強審計廉政建設。地方審計機關應切斷與被審計單位的任何經濟聯絡,不得由被審計單位承擔審計費用。三要根據同級黨委、政府交辦的經濟責任審計和投資審計等任務的情況,按照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編制的有關要求,地方審計機關可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必要的聘請外部人員和專家經費。地方各級財政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年度預算中統籌安排。四要根據審計信息化工程的建設進程及對審計機關經費安排的情況,在地方審計機關的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必要的運行維護費用,以保證地方審計機關審計信息化工作的正常運轉。
《意見》強調,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應加強內部的財務管理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嚴格執行經批准的部門預算和國家有關規定。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審計機關研究制定有關經費的管理辦法和開支標準,建立專項經費追蹤問效機制,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