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5日,商務部發佈2007年第48號公告,公佈了磺胺甲噁唑反傾銷案的終裁決定,認定原産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存在傾銷,並由此對國內的相關産業造成損害,決定自即日起,對被調查産品徵收10.1%—37.7%不等的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
磺胺甲噁唑是生産磺胺類藥的重要原料藥,其抗菌譜廣,抗菌作用強,主要用於生産片劑、顆粒劑等藥物製劑,用於大腸桿菌和變形桿菌引起的急性、慢性尿路感染,腦膜炎球菌所致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流感桿菌所致的中耳炎、呼吸道感染、皮膚化膿性感染、扁桃體炎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歸入:29350030。
商務部于2007年2月1日發佈了該案初裁公告,並決定對該産品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初裁決定公告後,商務部繼續對傾銷和損害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調查。經過進一步調查,商務部終裁認定存在傾銷並對國內相關産業造成實質損害。
自2007年6月1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時,應依據終裁公告中所確定給各公司的反傾銷稅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