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鼓勵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進一步保障殘疾人的切身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民政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佈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實行新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通知》主要是調整和完善了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適用的優惠政策,規定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同時實行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同時重申和規範了殘疾人個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在增值稅(或營業稅)方面,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稅或減徵營業稅的辦法。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徵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按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者減徵營業稅,選定後12個月內不得變更。
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支付給安置的殘疾人員工資的2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辦法,並對單位安置殘疾人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通知》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項條件:一是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二是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佔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對於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佔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但高於1.5%(含),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的單位,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三是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當地政府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四是通過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五是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通知》是在2007年5月1日《殘疾人就業條例》實施後國家財稅部門出臺的一項含金量很高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政策,它建立起了殘疾人就業的各項權益與安置單位的實際利益直接挂鉤的機制,對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充分發揮他們的聰明才智和創造潛能,鼓勵他們通過自身努力提高生活水平,推動殘疾人平等融入社會,促進和諧社會建設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