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07級免費教育師範生簽訂協議工作的通知
教師廳〔200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部屬各師範大學: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07〕34號)要求,做好2007級免費教育師範生簽約錄取工作,經商有關省區教育行政部門和部屬師範大學,現就有關具體事宜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免費教育師範生入學前與學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協議。部屬師範大學為甲方,免費教育師範生為乙方,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為丙方。《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由六所部屬師範大學聯合製訂,各校分別印製。
二、部屬師範大學在招生錄取前將經學校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校章的《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一式四份)按招生計劃數120%比例寄送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三、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後,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受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及時寄回相關部屬師範大學招生工作辦公室。
四、部屬師範大學將由本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字、蓋章的《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一式四份)隨本校《錄取通知書》一併寄送錄取考生。
五、錄取為免費教育師範生的考生,持錄取通知書和經本人簽字(未滿18周歲者須同時由監護人簽字)、部屬師範大學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字、蓋章的《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按學校規定時間及要求報到入學。
六、部屬師範大學免費教育師範生報到復查後,三方簽字、蓋章的《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一份由學校留存,一份由學生本人留存,一份寄送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留存,一份存入學生個人檔案。
教育部辦公廳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