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國家體育總局近日印發施行《游泳場所衛生規範》,適用於人工游泳場所、天然游泳場所和水上遊樂設施等各類游泳場所。
《游泳場所衛生規範》分為正文及附錄。正文由總則、場所衛生要求、衛生操作要求、衛生管理、從業人員衛生要求等五部分組成,附錄為推薦的游泳場所及游泳池水清洗消毒方法。《規範》對游泳場所的選址,人工游泳場所設施佈局如更衣室、淋浴室、強制浸腳池、游泳池等內部設施的佈局、天然游泳場所設施佈局、游泳池水質凈化消毒設施、通風設施、照明設施、廢棄物暫存設施、防蟲害設施的佈局提出了相應衛生要求。《規範》還規定了游泳池水凈化消毒、游泳場所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的操作規程制訂,公共用品用具採購、儲存、使用,游泳場所設備設施維護等方面要求;並對機構及人員職責,培訓,管理制度,環境衛生管理,應急預案,危害健康事件的報告,以及游泳場所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衛生知識培訓、個人衛生以及游泳者的健康管理做出了詳細規定。《規範》強調,場所入口處應有明顯“嚴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結膜炎、中耳炎、腸道傳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進入”的標誌。
據了解,游泳場所是季節性人群高度聚集的公共場所,是傳染性疾病交叉感染和暴發流行易發地。近年來的衛生監督檢查結果顯示,游泳場所衛生管理工作仍存在突出問題。如新建、改建、擴建的游泳場所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或設計階段和竣工驗收前未進行衛生學評價,一些場所無水質循環凈化消毒設施或不能正常運轉,採用加氯消毒無相應防護措施,設置兒童涉水池無連續供水裝置等,衛生安全存在隱患。同時,場所衛生管理制度不健全,衛生管理組織機構或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及其職責未落實,衛生管理內容不明確,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不到位,衛生要求難以貫徹。此外,《游泳場所衛生標準》對衛生管理和衛生操作規定不詳,一些游泳場所水質凈化、消毒、監測工作不規範,游泳水質合格率不高。2006年全國游泳場所游泳池水質大腸桿菌、細菌總數、余氯、渾濁度、尿素等五項指標總體合格率僅為67.5%,場所經營亟待規範。(衛生部新聞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