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知識産權局印發了新的《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局代辦處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了適應專利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對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局代辦處的管理工作,新《規定》對各個地方專利代辦處的職能、業務範圍、規範管理,以及相關制度的建立等問題做了詳細的規定。
新《規定》要求,代辦處受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局(以下簡稱“專利局”)委託,依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受理專利申請、收繳專利費用,從事與專利申請相關事務的查詢、諮詢等服務性工作,開展專利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工作,並依法行政,規範管理,積極有效地履行各項職能。
新《規定》指出,各個地方專利代辦處要建立年會、年檢、獎懲制度。每年一季度召開代辦處年會,總結上一年度工作,交流工作經驗,協調解決有關問題,表彰先進,根據國家知識産權局工作重點佈置當年工作任務。 定期舉辦業務研討會,對業務工作中的難點、熱點問題及相關學術問題進行交流。專利局辦公室和初審及流程管理部對代辦處工作進行全面監督,每年會同有關部門對代辦處工作進行抽查或全面檢查。每年對工作表現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代辦處業務工作、管理工作出現差錯或失誤,按照業務質量管理辦法扣除相應補貼款。如果産生惡劣影響並造成損失的,代辦處負責人和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或視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罰。對違反本規定的代辦處,專利局將對其通報批評、警告,情節嚴重者,將責令其停止工作進行整頓,直至撤銷代辦處工作職能。為全面了解代辦處情況,各代辦處還應在每年7月份向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提交上半年工作彙報,每年1月份提交上年度工作總結,具體時間以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發出的通知為準。
據悉,新《規定》自2007 年7月1 日起施行。原《關於印發〈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代辦處管理規定〉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