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城市地下空間建設用地審批和登記的管理,促進地下空間合理開發利用,江蘇省無錫市國土資源局于近期出臺《城市地下空間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規定,單建地下工程屬於經營性用途的,如地下商業、餐飲旅館、運動休閒、俱樂部、地下經營性停車場(庫)、地下綜合體等,出讓土地使用權時,除政府出於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考慮明確指定開發建設單位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外;其他都應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屬於公益性用途的,如民防工程、城市地鐵及其站點、公共服務空間、地下隧道等,採用劃撥方式供地;臨時改變成經營性用途的,每年收取土地年租金。
《辦法》明確,經營性項目的地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照分層利用,區別用途的原則確定,按以下標準收取:(一)地下空間第一層,用途為地下商業、地下綜合體等服務設施的,按照無錫市區土地基準地價相對應用途價格(折算為樓面地價)的40%計算,用途為經營性停車場(庫)的按25%計算;(二)地下空間第二層及以上的(含二層),用途為地下商業,地下綜合體等服務設施的,按無錫市土地基準地價相對應用途價格(折算成樓面地價)的25%收取,用途為經營性停車場(庫)的按15%收取。(張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