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與越南、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度尼西亞、文萊、菲律賓等東盟國家共同建立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開展次區域經濟合作,目的是在中國-東盟戰略夥伴關係和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合作框架下,發揮泛北部灣地緣優勢、沿海港口與海運優勢、海洋資源優勢等,推進中國-東盟海上次區域合作,加速泛北部灣地區的經濟發展,共同打造太平洋西岸新的經濟增長極和經濟新高地,促進泛北部灣國家和地區經濟共同繁榮與進步。
合作目標
今後一個時期,泛北部灣區域經濟合作的總體目標是:通過合作,理順區域內部各种經濟關係,建立完善區域經濟合作機制,增進各個國家和地區的交流,促進相互投資與貿易,實現商品、服務、資本、人員的自由流動,形成相互協調、互利共贏、次區域經濟一體化水平較高的泛北部灣區域經濟共同體,並最終發展成為太平洋西岸經濟發展充滿活力,在世界具有重要地位的經濟新高地。從而,極大地提升泛北部灣區域在國際經濟舞台中的地位。
首先是近期目標(今後5年左右):
——形成和建立精幹、高效運作,有影響力,有重要作用的區域合作機制和平臺。
——實現交通基礎設施基本對接,形成中國-東盟海陸空交通樞紐的雛形;
——實現中國與東盟之間人員流動、貨物貿易便利化;
——中越建設北部灣經濟圈在合作機制和具體項目上有重大進展和取得顯著成效;
——初步建成泛北部灣旅遊圈;
——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率先崛起。
其次是中長期目標(今後10~20年左右):
——建成基礎設施完善,海陸空暢通、發達的區域性立體交通網絡。
——建成海運發達、分工協作的泛北部灣港口聯盟。
——建成比較發達的泛北部灣旅遊圈。
——建成自然海洋資源、海洋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生態型次區域。
——形成廣西北部灣經濟區在泛北部灣區域合作中的區域物流基地、商貿基地、加工製造基地和信息中心。
——泛北部灣成為相互協調、互利共贏、一體化水平較高的泛北部灣次區域經濟區,成為太平洋西岸經濟發展新高地和增長極。
合作定位
泛北部灣經濟合作既是在不同主權國家的條件下的區域經濟合作,又是在不同關稅區之間、介於自由貿易區與關稅同稅/經濟聯盟之間的一種區域合作,還是一種涉及經濟體部分領土、機制靈活的次區域合作。其合作方向和基本定位是:在中國-東盟戰略夥伴關係以及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合作框架下,重點構建和推進中國-東盟海上次區域經濟合作。
首先,在不同主權國家的條件下通過制度化安排促進區域經濟一體化。
泛北部灣合作是在中國、越南、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等不同主權國家之間開展的一种經濟合作。它遵循市場經濟規則和市場機制,又通過不同主體之間一定的協定和組織形式來引導、推進區域合作。在這進程中,制度化安排由易而難、由低而高、由淺而深地逐漸推進,區域經濟逐步向一體化縱深發展。
其次,在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框架下深化生産要素、商品貿易和服務貿易的合作。
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是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一種重要次區域合作,可以在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基礎上,進一步豐富和發展區域合作的內容和形式。包括在實現商品自由貿易的基礎上,進一步開展港口與交通運輸、海洋資源開發與保護、服務貿易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這樣,既體現了泛北部灣地區的區域經濟特色與地緣優勢,又體現了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與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差異性及其設立的必要性。
最後,泛北部灣合作是中國-東盟一種重要的海上次區域合作。
泛北部灣區域合作各方都是海洋國家和地區,泛北部灣合作立足各方都共同擁有的海洋優勢。溫家寶總理2003年10月參加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舉行的“10+3”和“10+1”領導人峰會時,明確表示中國政府將“積極參與海上東盟的建設”。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區的建設為中國積極參與“海上東盟”建設開闢了新的重要渠道和載體。
泛北部灣合作作為中國-東盟海上次區域合作,將與陸上的大湄公河次區域合作相呼應,將進一步推動中國與東盟之間全面的海陸合作。
合作模式
從世界各種次區域經濟合作來看,合作模式多種多樣。例如,由區域內一個國家主導,與一個或幾個國家進行合作開發的模式——“新柔廖成長三角”是由新加坡主導的新加坡與馬來西亞柔佛州雙邊合作開發及新加坡與印度尼西亞廖內群島雙邊合作開發的模式;由某個國際組織如亞洲開發銀行主導項目並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形成一定的合作決策機制,把區域內各國政府聯合起來共同推動發展的合作模式——大湄公河次區域合作;以各國、各地區政府為主導,以企業間聯合為主體的合作方式——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等。
從泛北部灣區域合作的實際情況來看,比較理想的合作模式應當是:在不同主權國家條件下,以合作各方政府為主導,以企業為主體,以國際組織為促進力量,開放式地推進次區域合作。
這種合作模式的選擇依據和重要意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泛北部灣合作成員眾多,需要合作各方政府的大力支持與協調,尤其是對於重大合作項目在資金投入上的支持。
其次,泛北部灣各個國家和地區均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它是區域合作的制度基礎,區域經濟合作活動以經濟主體的自主決策為主,合作方政府主要是在政策上進行協調。這樣,有利於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作用。
第三,泛北部灣區域除了新加坡、中國粵港澳地區經濟發達和文萊人均GDP水平高之外,其他國家和地區均為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經濟實力不強。泛北部灣合作開發,需要巨大的資金投入,需要國際組織尤其是國際金融組織的積極參與和大力支持。
第四,實行開放式次區域合作,可以通過開放性市場以及比較靈活的合作方式,吸引更多泛北部灣區域外部的資金、技術、人才等各種生産要素參與泛北部灣的合作開發,從而加快推進泛北部灣合作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