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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總局通報山東德齊龍化工集團爆炸事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24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
山東德齊龍化工集團有限公司“7.11”爆炸事故的通報

安監總危化〔2007〕1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2007年7月11日23時50分,山東省德州市平原縣德齊龍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一分廠16萬噸/年氨醇、25萬噸/年尿素改擴建項目試車過程中發生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1人受傷。事故發生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李毅中、副局長王德學、孫華山,山東省代省長姜大明、副省長王軍民對事故救援和處理作出批示。山東省省長助理張傳林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導救援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派員赴事故現場,協助、指導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根據初步調查分析,現將山東省德州市平原縣德齊龍化工集團有限公司“7.11”爆炸事故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德齊龍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成立於2004年,係原地方國有的平原縣化肥廠改制後成立的民營股份制企業。該公司現有總資産約20億元,職工約2800人,有2個生産分廠。主要産品年生産能力為:合成氨75萬噸,尿素100萬噸,甲醇30萬噸,碳酸氫銨24萬噸,三聚氰胺3萬噸。

    事故發生在一分廠16萬噸/年氨醇改擴建生産線試車過程中,該生産線由造氣、脫硫、脫碳、凈化、壓縮、合成等工藝單元組成,發生爆炸的是壓縮工序2號壓縮機七段出口管線。

    二、事故簡要經過

    該公司一分廠16萬噸/年氨醇、25萬噸/年尿素生産線,于2007年6月開始單機試車,7月5日單機調試完畢,由企業內部組織項目驗收。7月10日2號壓縮機單機調試、空氣試壓(試壓至18MPa)、二氧化碳置換完畢。7月11日15時30分,開始正式投料試車,先開2號壓縮機組,引入工藝氣體(N2、H2混合氣體),逐級向2號壓縮機七段(工作壓力24MPa)送氣試車。23時50分,2號壓縮機七段出口管線突然發生爆炸,氣體泄漏引發大火,造成8人當場死亡,一人因大面積燒傷搶救無效于14日淩晨0時10分死亡,一人輕傷。事故還造成部分廠房頂棚坍塌和儀錶盤燒燬。

    經調查,事故發生時先後發生兩次爆炸。經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和分析,一處爆炸點是在2號壓縮機七段出口油水分離器之後、第一角閥前1米處的管線,另一處爆炸點是在2號壓縮機七段出口兩個角閥之間的管線(第一角閥處於關閉狀態,第二角閥處於開啟狀態)。

    三、事故原因初步調查分析

    (一)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發生後,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政府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經初步分析判斷,排除了化學爆炸和壓縮機出口超壓的可能,爆炸為物理爆炸。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2號壓縮機七段出口管線存在強度不夠、焊接質量差、管線使用前沒有試壓等嚴重問題,導致事故的發生。

    (二)管理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建設項目未經設立安全審查。該公司將16萬噸/年氨醇、25萬噸/年尿素改擴建項目(總投資9724萬元),拆分為“化肥一廠造氣、壓縮工序技術改造項目(投資4868萬元)”和“化肥一廠合成氨及尿素生産技術改造項目(投資4856萬元)”兩個項目,分別於2006年4月26日和5月30日向山東省德州市經濟委員會備案後即開工建設,未向當地安全監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屬違規建設項目。

    二建設項目工程管理混亂。該項目無統一設計,僅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就組織項目建設,有的單元採取設計、製造、安裝整體招標,有的單元採取企業自行設計、市場採購、委託施工方式,有的直接按舊圖紙組織施工。與事故有關的2號壓縮機由瀋陽金博氣體壓縮機製造有限公司製造,並負責壓縮機出口閥前的輔助管線設計。項目沒有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選擇具有資質的施工、安裝單位進行施工和安裝。試車前沒有制定週密的試車方案,高壓管線投用前沒有經過水壓試驗。

    三拒不執行安全監管部門停止施工和停止試車的監管指令。2007年1月,德州市和平原縣安全監管部門發現該公司未經建設項目安全設立許可後,責令其停止項目建設,該公司才開始補辦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手續,但沒有停止項目建設。7月7日,由德州市安全監管局組織專家組對該項目進行了安全設立許可審查,明確提出該項目的平面佈置和部分裝置之間距離不符合要求,責令企業抓緊整改,但企業在未進行整改、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擅自進行試車,試車過程中發生了爆炸。

    四、有關要求

    (一)要從源頭上嚴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準入關。新建、改建和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産、儲存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産(使用)方案備案工作的意見》(安監總危化〔2007〕121號)等法規、規章文件的規定和要求,進行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和試生産(使用)方案備案。危險化學品生産、儲存建設項目必須依法進行安全評價。要加大《實施辦法》及配套文件的宣傳力度,使危險化學品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工業園區(包括化工集中區)的管理部門了解危險化學品生産、儲存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和試生産(使用)方案備案的程序、內容和要求,嚴把危險化學品生産、儲存建設項目安全準入關。

    (二)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工程管理和試車安全管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必須由相應資質單位進行設計、施工,建設單位要認真核實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防止個人和單位盜用合法機構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設計、施工。要建立健全建設項目設備、材料採購的質量保證體系,嚴把採購質量關,杜絕採用不按設計要求和質量不合格的原材料。項目建設過程中要加強施工質量監理。建設項目試車前,制定嚴密的試車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嚴格按照化工生産建設項目試車程序、要求進行;要高度重視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質量驗收工作,未經檢測檢驗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組織和參與試車的人員都要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熟悉生産工藝、操作方法和緊急處置措施。

    (三)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和試生産的安全監管。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開展化工企業安全生産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危化〔2007〕84號)的要求,認真普查本地區在建和擬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情況,建立檔案,分類監督。對未經設立安全審查的在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一律依法責令建設單位停止建設,並予以處罰,責令建設單位限期補辦設立安全審查手續;設立安全審查中,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在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一律予以取締;對未經試生産(使用)備案的試生産項目,一律依法責令停止試生産活動並予以處罰。

    (四)紮實推進化工行業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7〕16號)的要求,對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印發的指導意見(即安委辦明電〔2007〕9號)的要求,對本地區化工企業安全生産隱患自查自改情況進行督導和檢查。要重點檢查中小氮肥廠安全生産隱患自查自改情況。要組織專家深入中小化工企業,幫助企業查找安全生産隱患,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  

二○○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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