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7月31日從黑龍江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獲悉,經7月12日省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黑龍江省車船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2007納稅年度起開始實施。
據省財政廳有關人員介紹,我國對車船徵稅歷史悠久,但自建國以來,車船使用牌照稅稅額55年沒進行調整,車船使用稅稅額也已20年沒有調整,隨著經濟快速發展,稅額標準已明顯偏低。基於這種情況,國務院決定合併兩個稅種,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開徵車船稅以取代原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黑龍江省此次出臺的《方法》就是根據國務院的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而制定實施的。新“辦法”在原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的基礎上對稅額幅度進行了調整。與原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相比,車輛的稅額低限維持不變,高限提高了1倍左右;船舶的低稅額每凈噸增加1.8元,最高稅額每凈噸增加1元,且對捕撈和養殖漁船給予免稅優惠。
《辦法》還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車船稅。車船稅的徵稅對像是依法應在公安、交通、農業等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具體應當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包括車輛和船舶兩大類。車輛包括:載客汽車(大型客車、中型客車、小型客車、微型客車)、載貨汽車、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專項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等。船舶包括機動船和非機動駁船。
對免稅車船也做了明確規定,免稅車船包括: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拖拉機,捕撈漁船,養殖漁船,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警用車船,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使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使用的外交車船。同時,取消了原有的政府機構、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免稅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