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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發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01日   來源:電監會網站

    國家電監會主席尤權7月25日簽署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5號),正式公佈《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將於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規範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電監會自2006年初正式啟動《辦法》起草工作。《辦法》在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後,於今年7月17日提交電監會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共5章24條,對包括水力發電、風力發電、生物質發電、太陽能發電、海洋能發電和地熱能發電在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含義、適用範圍、監管職責、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等,均作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指出,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辦法》對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範圍內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的情況實施監管。電力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從事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建設、生産和交易,並依法接受電力監管機構的監管。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範圍內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項目上網電量,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當協助、配合。

    《辦法》明確,電力監管機構具體對八個方面實施監管:電網企業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情況;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與電網並網的情況;電網企業為可再生能源發電及時提供上網服務的情況;電力調度機構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情況;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安全運行的情況;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的情況;可再生能源發電電費結算的情況;電力企業記載和保存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資料的情況。

    《辦法》要求,省級電網企業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當於每月20日前向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報送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上網電價和電費結算情況,省級電網企業應當同時報送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支情況和配額交易情況。電力監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整理、使用電力企業報送的信息。《辦法》同時明確,電網企業應當及時向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披露的信息包括: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電價;可再生能源發電未能全額上網的持續時間、估計電量、具體原因和電網企業的改進措施。

    《辦法》規定,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違反國家有關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規定的行為及其處理情況,可以向社會公佈。

    就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的法律責任,《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電網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電力監管機構可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違反規定未建設或者未及時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拒絕或者阻礙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並網調度協議的;未提供或者未及時提供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服務的;未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其他因電網企業或者電力調度機構原因造成未能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情形。

    根據《辦法》,除大中型水力發電外,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不參與上網競價。電量全額上網的水力發電機組參與電力市場相關交易,執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有關規定。發電消耗熱量中常規能源超過規定比例的常規能源混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視同常規能源發電項目,不適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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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電監會令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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